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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体育,MK(中国)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23日    作者:         点击:

第一节 处分的原则和种类

第一条 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节 处分的适用

第三条 违反校纪,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有悔改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有违纪行为的;

(四)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四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五)在涉外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六)违纪群体首犯;

(七)其它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节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拘役、劳动教养、刑事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校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恶语伤人、造谣、诬陷、恐吓或以其它方式侮辱他人人格者;隐匿、毁坏、私拆他人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凡参与观看淫秽书籍、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肇事者,策划打架、参与打架、提供伪证、提供凶器者,将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是动手打人,但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以公安机关指定验伤医院证明为准),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打架事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件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做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后果、情节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情节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受伤者,医疗费由打人者负担。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逃避责任者,一经查实,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吵闹,在学生公寓、教学楼内高声弹唱、大声播放音响、高空抛物等器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以及代表学校各部门(包括各二级学院)工作的学生干部依法执行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学生男、女生在公共场所和校园内做出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威胁、恐吓或用其它手段严重滋扰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学校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及被留宿学生,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知情不报的,视其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分配、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它情形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受到学校处罚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赔偿金额在50至1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 赔偿金额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打麻将和有赌博行为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 凡打麻将者,除没收麻将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次(含

二次)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打击报复检举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酗酒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借酒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他人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同性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不经请假,夜不归宿的,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或晚归闹事的,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规定经商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校、二级学院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或经纪人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劳动、军事训练、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一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按课程表上的学时计算,教育实习、专业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军事训练以及劳动等,每天按8学时计算。

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学生旷课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10学时或累计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期内连续旷课20学时或累计4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连续旷课40学时或累计5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期内连续旷课50学时或累计旷课6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旷课两周或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80学时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学校统一考试或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纪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无效后,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成绩以零分计:

1、进入考场后不执行监考人员考场指令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或者试卷、草稿纸不按规定随意摆放的;

7、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在学校统一考试或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

1、因考试违纪,累计受到两次警告处分的;

2、无有效证件参加考试,拒不离开考场。

(三)学生在学校统一考试或国家教育考试中,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视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该门课程成绩: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桌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4、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5、计算机上机考试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9、其他作弊行为。

(四)学生在学校统一考试或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考试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的;

4、替考者与被替考的;

5、利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的;

6、组织作弊的;

7、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的;

8、在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中严重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五)在学校统一考试或国家教育考试中,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认定相关的考生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

3、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再作弊;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二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劳动、不参加值日工作、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会议二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累计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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