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K体育,MK(中国)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增强教师责任心,树立良好教风,规范教学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培养人才。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是高等学校形成教育教学能力的决定因素,是承担和实现这一任务的主体。教师也是最重要的教学资源,是提升教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学效益,促进教学改革的主力军。
第三条 教书育人是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为此,教师必须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更新教学观、质量观和人才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规范要求,以学生为本,做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严谨治学,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自己神圣的职责和崇高的使命。
第二章 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热爱学生、热爱教育事业,自觉遵守《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不做有悖于教师职业道德的任何事情。
第五条 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对学校、对学生高度负责,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第六条 教风严谨,勇于创新,积极吸收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更新教学内容。
第七条 认真学习、研究教育科学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及时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忠实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搞好团结协作,按时上、下课,不随意调课、停课,不无故缺课。
第三章 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负责或参与制订课程教学大纲以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要求。
第十条 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参与选定、编写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第十一条 提出教学改革方案,经认可后,进行实验或实践。
第十二条 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课程教学进程,组织教学内容,选定教学方法,安排相应的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主持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试(查)、考核工作,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分析和填报工作。
第十四条 贯彻学校制定的有关教学管理制度,加强课堂纪律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全面负责,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随时了解讲授课程的教学效果,掌握学生学习动态,及时与学生所在院(系)交流教学信息,研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做好主讲课程(或教学环节)资源收集,教学手段的更新,教学文件的归档,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有权对教学评估、工作鉴定、评比评奖结果提出异议,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第四章 教学资格
第十八条 凡是在我校教学岗位上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或由学校内其他岗位新转到教学岗位的教师,或由外单位新调入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均应首先取得任课资格,方能承担我校本科课程的授课任务。未取得任课资格的教师(除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外)一律不能开课,否则将承担有关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其中35周岁以下的专任教师必须具有硕士(特殊专业除外)以上的学位,并且所学专业方向必须与所担任的专业课程一致。
第二十条 新开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从事教学工作的毕业生或新转到教学工作岗位的年轻教师,在担任某一课程授课任务前,原则上应完成一轮该课程的辅导工作或系统地听过一遍由前任教师讲授的该门课程。
2.新开课教师本人提出任课申请,向院(系)提交讲授该门课程所必须的详细规范的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重点讲授章节提纲、习题解答、所选教材等。
3.开课前必须通过由院(系)组织的试讲,学校有关部门参加。试讲应包括指定内容和自选内容两部分。自选内容应是该课程的绪论、重点或难点部分;指定内容由院(系)或教研室根据课程内容提出,两部分内容时间各为1课时。试讲一般应在上一学期期末进行。
4.通过试讲的教师均需填写“MK体育,MK(中国)教师任课资格认定申请表”,由院(系)根据试讲结果和专家组认定意见提出审核意见,由院(系)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备案。不具备条件、而又急需开课者,经过试讲后,还须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5.各院(系)应为年轻教师配备好指导教师,使他们在教学活动中得到该学科专业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的指导,并注意继承和发扬我校优良的教学传统。指导教师应对青年教师的教学质量及时做出评价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教师开设新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2.已经主讲过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
3.教师对所开课程的体系、结构、内在联系、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以及该学科发展的历史、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深入的研究和掌握;
4.开课前根据教学大纲提出教学方案,选择好教材,填写好教学日历。完成一个学期(至少2/3以上)的讲稿或教案以及1/2以上的习题,做好必要的实验及上机操作的准备工作;
5.开新课的教师必须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审查教案、讲授提纲以及教材等教学文件,确认具备开设新课的基本条件,并通过由院(系)组织的试讲后报经院长审批;
6.开新课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应注意恰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凡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受聘教师,均可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开设一门专业基础课或公共基础课;或者主持一门该类课,主讲绪论及重要章节,辅导中青年教师主讲其它部分。同时还应面向全校学生开设一门通识教育课。教授、副教授、讲师:每学期为本科生开设的专业课程最多不能超过3门(含三门)。助教(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每学期开设一门课程,即专业基础课或通识教育课。校党政领导中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应为本科生开出一门课程。
第二十三条 因全日制本科生的教学需要,学院欲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须按下述规定办理:
1.离、退休人员的返聘、延聘应按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
2.凡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往教学效果较好者,经学院聘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必要时需经校领导同意),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质量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3.凡已获得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且公开发表过相关的研究成果者,由学院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确实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必要时需经校领导同意),可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教师。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从校外聘请全日制本科生的兼任教师,至少应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相关学院除办理学校所规定的其他手续外,还应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及评价、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核查。各学院、专业所聘请的校外兼职教师不得超过专职教师总数的25%。因特殊情况的外聘教师,须经教务处及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新教师
2.经试讲被认为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因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课程的实验者
4.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对新开课程内容不能熟练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五章 教学准备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从培养目标出发,认真研究所授课程在整个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他课程的关系,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接受能力,了解先行课程的教学情况及后继课程的安排,处理好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做到因材施教。
第二十七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教师要认真研究教学大纲,对教学大纲的科学体系、主要内容、重点难点、深度广度,要钻研吃透。
第二十八条 教材是各门课程教学的主要依据,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提出教材、教参的选用建议。基础课教材原则上应采用教育部规划的优秀教材。教材或讲义要有较高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适应性,要有利于学生获得知识、掌握技能、培养能力。教材内容的份量应与本门课程所规定的计划学时相当。如预订教材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时,任课教师应及时编印授课提纲。
第二十九条 授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明确各章节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教学重点、难点,选择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前撰写好较为详细的讲稿或教案,给学生布置相应的思考题和作业题。
第三十条 讲稿或教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课程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多媒体课件等教学手段、教学设备的准备与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的布置;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等。
第三十一条 课程教学实行首席主讲教师或主讲教师负责制。每学期上课之前,由首席主讲教师或主讲教师召集辅导教师、实验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科学安排教学进程,拟定出一学期的讲课、实验、课堂讨论、见习、辅导等教学环节的学时、进度和教学要求,并制定好教学日历报学院审查。
第三十二条 课程教学小组应在首席主讲教师或主讲教师领导下,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开展以教学法为主的教学研究工作,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平行班的课程,教学进度和主要内容应保持一致、统一。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三十三条 课堂教学是现行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其主要任务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向学生系统地传授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发展他们的智能,提高素质,进行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教育。课堂教学可采用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教师讲课要根据当前教学改革的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启发引导式教学,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教学内容能反映现代科学的新发展、新成就。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发展学生智力,加强学习方法指导,着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特别是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动手实践能力。要注重在教学过程中教书育人,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促进学生知识、素质、能力协调发展。
第三十五条 教师课堂讲授应具体做到:
1.教学态度端正,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
2.思路清晰,层次分明,逻辑性强。
3.保证重点,突破难点,做到主次分明,简略得当,重点精讲透彻,难点剖析分明。
4.讲授内容科学、系统,具有先进的思想性和严密的逻辑性。
5.语言精炼、生动、流畅,板书工整,设计合理,简洁明快,文字规范。
6.熟练运用各种辅助教学手段和教具,尤其是要合理利用多媒体信息技术进行视听教学。
7.有效使用课堂教学时间,课堂气氛活跃,教学效果明显。
8.仪表端庄,教态自然、和谐。
9.适当进行临时性的测验和提问,并抽查学生课堂笔记情况。
10.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自觉检查学生到课出勤情况,并及时汇总上报。
第三十六条 课程开始时,教师除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应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查)、实验(实习)等安排情况。
第三十七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能力、深入理解基本概念的重要教学形式。任课教师应结合课程的特点,合理安排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时间,并列入教学进度计划。习题课应采用精讲多练和启发诱导的原则进行。讨论课应事先布置,要求学生做好准备,选题应具有典型性、启发性、综合性。课堂讨论时,任课教师应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特别要鼓励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七章 教学方法
第三十八条 教学方法是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为实现教学目的和教学任务要求,在教学活动中所采取的行为方式。教师要依据教学目标、内容、环境和学生实际特点,结合自身素质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在实际教学活动中优化组合,有效运用。
第三十九条 教师要以启发式教学思想作为运用各种教学方法的指导思想,灵活运用讲授法、讨论法、演示法、发现法、探究法、练习法、自主学习法、情境教学法、快乐教学法等诸多教学方法克服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方法。鼓励开展启发式、讨论式、探究式、参与式教学,使学生的创造思维在教学全过程中得到激发和鼓励。
第四十条 教师在使用各种教学方法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关注学生的参与性,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启发引导学生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问题,尊重学生的创造精神,鼓励发表不同见解,开展相互讨论、争鸣,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
第四十一条 教师要加强与学生的联系与交流,为学生提供更多主动学习的机会。要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强化学生思维训练和动手能力培养,激发学生学术探究的热情。
第四十二条 教师要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强化学生运用网络资源学习的能力。从学生兴趣出发,提倡自主学习和个性化的探究式学习,让学生在过程中找到适合自己的方法,积累信息、捕捉灵感,尝试探寻解决各种问题的方法,提高能力。
第八章 教学方式
第四十三条 教学方式是教师在要求学生获取知识,提高能力,获取学习方法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其核心是教学思维方式。教师应根据教学目标,内容和学生实际情况,主动采用包括讲授式、谈论式、归纳式、谈话式、体验式等教学方式开展教学活动。
第四十四条 教师要以自主探究为核心的教学方式指导帮助学生主动探索科学知识,从而培养学生不断自我更新的自觉性。教师不应停留在教给学生“是什么”,而应更多关注“为什么”和“怎么做”。
第四十五条 教师要不断改变教学方式,批判地审视和超越已有的教学方式,从而使教学方式为实现特定的教学目标而与教学的过程、内容、手段、方法等更加匹配,协调,并在此基础上创生出新的教学方式。
第九章 作业辅导
第四十六条 课外作业是帮助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帮助学生拓宽视野、联系实际的基础性环节。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特点,精选课外作业题,题量和难度要适当,以保证学生钻研教材和阅读参考书的时间。
第四十七条 教师要按照课程的要求,向学生布置作业。作业的内容、数量、要求及交作业的时间要明确。作业的内容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实际,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其分析能力。
第四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或学术论文,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学生完成修读该课程必需的作业量。文科则应明确确定“读、写、议”的各项要求,并作为平时作业考核项目记载成绩。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专业基础课程的作业必须全部批改,其它课程的作业也必须批改满1/2。有助课教师的课程,主讲教师也要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批改量不得少于总批改量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具体指出作业中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令学生重做。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则应在课堂上予以纠正。
第五十一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其修读课程成绩的组成部分。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用评分或分等级的办法记录在学生成绩册上。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第五十二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根据课程具体情况,每两周必须安排一次课外答疑时间。
第五十三条 辅导答疑由主讲教师或助教担任。助教担任辅导教师时,要随堂听取主讲教师的全部讲课。要在主讲教师指导下,认真准备,按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
第五十四条 辅导、答疑要本着因材施教原则,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进行学习方法指导。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集体辅导为辅,辅导、答疑的时间及地点要上报教研室,并让学生周知,辅导、答疑情况要作记载。
第五十五条 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系主任和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时要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本院(室)教师批改作业和辅导答疑情况,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十章 实践教学
第五十六条 实验教学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发现规律,提高动手能力,进行科学实验能力训练的重要环节。教师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指导书;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应编写或选定实验教材。实验课教学应以学生自己动手操作为主,要减少演示性验证性的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项目,以有利于学生能力特别是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五十七条 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指导实验应具体做到:
1.在上课前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并预做实验,以保证实验顺利进行。
2.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或未写出预习报告的不宜先做实验。
3.实验中应向学生讲解本实验与相应理论课教学的联系,讲清实验内容和要求、仪器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步骤、实验注意事项等。
4.指导实验耐心细致,实验进行中不得离开现场,以便随堂指导、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
5.培养学生严肃、严谨的科学作风,对不符合预定要求的数据,要帮助学生分析原因,避免盲目拼凑实验结果。
6.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整理实验仪器设备、药品和实验场地,教师要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经同意后学生方准离开实验室。
7.实验完成后,要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要求其重做。对缺做实验超过规定数量的1/3者(或实验未通过者),应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若为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成绩应以零分计。
8.实验课教师要积极探讨改进实验教学的方法,不断完善实验手段,不断充分更新实验内容。
第五十八条 实习、见习、专业考察、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消化、体验、研究的综合运用。实习指导教师需由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熟悉实习内容、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所有教师都应服从学院、系或教研室的安排,主动承担学生实习、见习、专业考察、社会调查等指导工作。
第五十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做到:
1.联系、落实实习场地(包括食宿安排等)。
2.制定详细的实习计划和日程安排。拟定实习计划,报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备案,严格执行实习计划。
3.组织学生学习《MK体育,MK(中国)学生实习守则》和实习相关的文件,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4.实习过程中要采取引导、启发式的方法指导实习,调动学生实习的积极性,高质量地完成实习任务。
5.对学生要严格考勤,统计出勤率,督促学生按时参加实习。要加强安全指导,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提醒每个学生,确保学生安全。
6.要经常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在实习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并写出实习指导工作日志。
7.实习结束时要对学生进行认真考核写出评语,评定出实习成绩。
8.及时与实习单位领导沟通实习情况,争取实习单位方面的指导和帮助,注意协调好实习单位与学校的关系。
9.按照实习经费开支办法支取经费,节约使用。如遇实习计划变动或与暂行办法不符的经费开支时,必须事先提出报告,经院(系)负责人批准,经教务处、财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10.实习结束后15日内需录入实习成绩,将实习总结报告、实习工作日志、学生考勤表(含统计出勤率)、学生实习登记表(含成绩统计表)等一式两份分别报送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实践科。
第六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对学生进行综合性的专业实践和科研方法训练,使学生获得初步的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具有讲师或讲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方可担任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理工科类教师指导学生不超过8人,文科类教师指导学生10-15名左右(特殊情况经学院和学校批准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地承担指导工作,要主动与学生进行经常性的交流,分阶段对学生进行指导。教师在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应注意学生研究能力的培养,使学生掌握毕业论文(设计)写作的基本方法,提高研究能力。要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和科学态度,熟练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创新能力的培养贯彻于毕业论文(设计)写作的全过程,同时注重对学生进行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教育。
指导教师具体任务是:
1.帮助学生确定选题,指导学生作开题报告。
2.介绍有关文献、资料及论题的研究动态,指导研究方法。
3.审阅学生拟出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
4.检查论文(设计)进度情况,审查写作提纲,对初稿提出修改意见。
5.写出论文(设计)评语,确定初评成绩等。
第六十二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计算机实习、利用语音实验室上课、观看教学录像等,应在一星期前落实好上课场所,与有关工作人员一道检查、熟悉教学设备的性能,在教学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以确保教学质量。与上述教学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循教学优先的原则,热情服务,尽力满足教学需要,如无法安排,必须事先向有关单位和任课教师说明理由,提出补救措施,必要时由教务处出面协调解决。
第十一章 课程考核
第六十三条 凡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均在考核范围之内。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查课程的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的一周随堂进行,或者采用在课程进行中及结束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试时间为90分钟。课程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根据课程性质不同,也可采取其它方式考核,例如开卷、口试、答辩、写论文、调查报告等。采取其它方式考核应报教务处备案。个别课程考试时间如需有特殊安排,经院(系)负责人审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十四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方式,应按照教学计划确定考核方式。公共基础课程及公共选修课程的考核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程考核时间由任课教师与所在学院相关领导商定,并报教务处注册考务中心备案。
第六十五条 复习是考试前的主要工作。任课教师在考前应认真组织学生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院(系)应安排教师进行辅导答疑,但不得临时出复习题,不得围绕考题指定重点、圈划范围等,违者视为漏题,按教学事故处理。复习期间,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教育,使其端正考试态度,教育学生不猜题、不押题。对于已拟定的考题,教师应严格保密,不允许暗示或变相暗示考题,违者视为漏题,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十六条 命题是考试的关键,是保证考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的决定因素。命题教师在命题时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教材、课堂讲授、指定的必读参考书及资料为基本内容,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也要注重考核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十七条 命题一般分三种:第一种,基础题型。主要是考核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知识点,包括名词、概念(定理、定义)释意与表述、重要的关键词和计算结果的选择判断等,主要测试学生对所学基本理论与知识掌握的准确度。第二种,各类专业课分选题型。包括辨析题、简答题、论述题或者判断题、证明题、计算题等,是测试学生对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以及教学重点难点掌握的深度和广度。第三种,课程应用题型。包括综合应用题、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等,主要是测试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去分析解决社会生活及生产科研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三类命题的比例一般是:基础题型占20%~30%,各类专业课分选题型占40%~60%,课程应用题型占10%~20%。
1.命题的难度和题量要适当。试题应难易适度,学生考分的频率曲线一般应接近正态分布,即中间大两头小的状态。试题的题量应按中等水平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即一般考试120分钟,考查90分钟答完为标准。
2.口试的命题应基本符合上述三条规定。每门课程每个梯度(基础题、综合题、提高题)的题目至少应出15题,每个题签由三道试题搭配组成,不完全重复的题签数应多于考生数量,题签搭配完毕后应由院相关负责人审查签字。
3.试题所涉及文字应力求简明,寓意明确,用词准确;试题不可遗漏条件。
4.每套试题都要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答案所涉及内容不应有争议,要科学、合理、用语准确。
第六十八条 命题要反映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各门课程要建立、完善并不断更新试卷库或试题库,逐步建立健全教考分离制度;同一教学要求、有2人以上任教的考试课程均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评分。无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考试课程,均要出类型相同、难度分量相当的A、B二套试卷,一份作为期末考试卷,另一份留存作为备用卷或补考卷。
第六十九条 每学期第15周,教师要将所授课程的两套类型相同、难度份量相当的试题及评分标准提交各院(系)。
第七十条 校试题库立项结项的课程要使用题库命题,校公共基础课题库命题由教务处组织,专业课程题库命题由课程所属学院负责组织。
第七十一条 考试是检验学生对知识把握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承担监考工作的教师需做到:
1.监考教师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执行考试纪律,认真做好考场的检查工作,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要严肃认真的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2.监考教师必须遵守《MK体育,MK(中国)考试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
3.除学校巡视人员和考试科目的主讲教师外,不允许无关人员随便出入考场。
4.考试科目的主讲教师应巡查该门课程的考试情况,如试题中确有含义不清楚或字迹模糊的问题可简要说明,不得进行启发诱导式解释。如发现有启发诱导现象,监考教师有权制止,并向教务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学校将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
5.考试期间学校组成由校领导、教务处长、各院(系)负责人、教务处工作人员等组成的考试巡视组,依据“考场规则”和“监考教师守则”随时巡视检查学生考试纪律和教师监考情况,以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6.监考人员无故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监考,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试卷评阅
1.评卷教师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执行评阅,保证整个评阅过程宽严一致,并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卷工作。
2.评卷教师要按照试卷卷面上的要求内容逐一认真填写,如题首分、卷首分、评卷人、复核人等。
3.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迹的墨水笔、碳素笔或圆珠笔。
4.评卷记分要准确、工整、规范。
5.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如改动分数,必须在改动分数的下方签姓名。阅卷教师统分后,应在自己统计的第一页试卷上签姓名,后面的试卷可只签署姓氏。
6.同一本试卷的阅卷教师与复核人不能相同,在复核成绩后,有两次以上改动者,应判定为复核不认真。复核教师必须在改动的分数下方签署自己的姓名。
第七十三条 成绩评定
1.成绩评定要实事求是,做到认真、严肃、客观、公正、准确,要有较好的评分信度。分数评定后不得随意更改,不得随意提高分数和打“人情分”,不准让学生帮助评卷。如有违反者,将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2.成绩评定采取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以学期期末考试为主占60%,平时成绩(平时听课、提问、完成试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占40%,计入学期成绩。学生平时成绩在课程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到院系及教务处备案。
3.考试课程的成绩以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
4.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要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上网登录成绩,并核实《学生成绩登记表》,原始成绩打印二份,有效成绩打印三份,教师本人保留原始成绩、有效成绩各一份,其余交院(系)和教务处存档。
5.学生补考和重修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及时登录学生成绩,成绩栏内不得空白(缺考或考试违纪者成绩以零分记)、不得涂抹,若填写错误应将其划掉,在旁边填写正确成绩并由更正人在备注栏内签字。更正过的成绩不得再次更改。各院(系)、教务处有权拒收不合格的《成绩登记表》。
第七十四条 成绩分析
1.成绩分析是通过分析学生成绩评价考试质量,以改进考试工作;还可为教学工作提供准确的信息反馈,以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因此,要对考试结果进行科学的分析。分析的内容应包括试题的难易程度,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比例及原因分析等。
2.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及时对考试课程的试卷进行质量分析,认真填写《考试成绩分析报告》一式两份,由院(系)主任签署意见后于考试结束后三日内与《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并交院(系)和教务处存档。
3.院(系)对于试卷要进行认真复查,凡出现成绩非正态分布的课程要与教师进行沟通,查找原因,及时整改。若连续两轮出现问题的教师应停止该课程的教学。
4.院(系)对于综合成绩不及格率超过25%的教师要及时预警,并上报教务处、督导处。
第七十五条 成绩复查
学生对其成绩有疑问或者认为评分不公正、有疏漏的,可于成绩公布一周内(遇假期顺延),向课程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负责人同意、签字后,填写《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一式两份)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注册考务中心会同课程所在院(系)指定的教师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填入复查单。
第十二章 教学纪律
第七十六条 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一经开出,一般不得停课或增减课时。课表一经排定,要保持其稳定性,不得随意变动。遇有全校性重大活动需要停课时,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通知各院(系)。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停课。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停课时,应事先报教务处,经教务处长批准后方可停课。凡耽误的课程必须安排时间补上。补课办法应在制订该项教学活动的计划时一并研究落实。
第七十七条 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应根据时间长短向所在学院或校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并由所在院(系)安排调课或其他教师代课,及时通知到有关班级,同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凡调课、停课必须填写调课通知单报教务处备案。凡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允许讲述与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更不允许宣扬违反国家规定的自由化言论。
第七十九条 上课教师必须提前5分钟到达教学场所作好课前准备,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教师首次授课时,要向学生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要按时上下课,并恰当分配课堂教学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压堂。上课期间通讯工具一律要关闭。
第八十条 教师违反教学纪律,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教学事故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教学考评
第八十一条 教学工作的考核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师思想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考核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作为教师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八十二条 教学工作考核主要考核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及教学研究成果。
1.教学工作量的考核采取记实办法,教师对本人所授课程名称、实际授课时数,完成起止时间、班级和人数、授课情况,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的人数、起止时间及进行情况,辅导及批改作业、实验报告等,都需如实登记,各级相关负责人予以认定,签字。
2.教学质量的考核内容主要有教书育人、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考核采取日常考查和集中考核相结合,学生与专家同行评价相结合进行。
3.对教学研究成果的考核主要是根据教师参加学科或教研室活动情况,研究教学的论文、著作和教学经验材料,独立编写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编写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进行。
第八十三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考核、教学测评工作、反映情况、填写有关表格,应实事求是。期中教学检查时,任课教师应在教研室会议上汇报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学期结束时对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还应做出书面总结。
第八十四条 凡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无故提前下课,监考失职,无特殊原因考试成绩逾期不送教务处,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等,均按教学事故处理;凡旷职、泄露考题、体罚辱骂学生、不认真执行教学计划等,按严重教学事故论处。对各类教学事故的责任者,学院分管院长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屡次重犯或情节严重的要做书面检查,直至调离教学岗位。各类教学事故均应在责任者的年度业务考核中有记载。具体参照《MK体育,MK(中国)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十五条 经教学考核评价,教学质量低,学生与同行反映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正。如在一学年内两次教学评价中,学生意见较大的教师,下一学年将削减课程门数或不安排课程主讲工作。
第八十六条 对教师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测评、奖励、处分等资料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八十七条 凡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名师奖”者,在其他任职条件基本相同的条件下,优先聘任。
第十四章 教书育人
第八十八条 教书育人是每位教师的光荣使命。教师必须首先做到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进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乐于助人,爱岗敬业的良好品质。
第八十九条 教师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严于律己,注意个人的思想品格、道德仪表对学生的风范作用。有条件的教师应担任辅导员或学习导师工作。所有任课教师应经常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情况,及时调查、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正确引导,从多方面关心爱护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成为教书育人的表率。
第九十条 在各教学环节中,要充分挖掘教学内容中的育人因素,以身作则,严谨治学,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第九十一条 教书育人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结果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评聘职务、评选先进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章 教学研究
第九十二条 教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懂得教育科学,掌握教学规律,是每一位合格教师必备的条件。教师必须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九十三条 教师要自觉学习教育基本理论,逐步了解、熟悉和总结教育规律。教学研究要以一般教学规律为指导,研究学科中的具体问题,既要有理论性,又要有较强的实践性,不脱离本学科的教学实际。
第九十四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教研室组织的教学法研究活动,积极参加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观摩活动。
第十六章 教师进修
第九十五条 教师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进修计划,坚持在职进修;骨干教师在搞好自身知识更新的同时,应主动承担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任务;青年教师应根据教学安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充分利用时间,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九十六条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到国内外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进行业务进修,使教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第九十七条 新走上教学岗位的青年教师应参加岗位培训、社会实践,并到教学第一线进行锻炼。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主要通过教学、科研等实践提高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同时可通过攻读博士学位、骨干教师研修班、国内外访问学者、专题研讨班、讲习班等途径提高业务水平。
第九十八条 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进修学习,都必须有明确的方向和任务,并交人事处备案。进修期间每半年向所在学院和学校人事部门联系一次,以便学校及时掌握其学习、研究情况。进修后返校的教师,必须向学院领导汇报进修情况并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同时,还必须向人事部门递交书面总结和结业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无论何种形式的进修都必须有考核和鉴定材料,以便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对艺术类、体育竞技类等技能性强的课程,教学规范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