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部门用车须由部门领导同意,并提前一天报车队登记,由车队合理统一安排车辆。
2、 各部门未提前登记,遇紧急公务急需用车时,须由部门领导亲自要车,经车队长批准方可派车。
3、 凡交通便利的市县原则上不派专车,各部门确有急事需去外省、市,且交通不便必须用车时,须经总务处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出车。
4、 各部门租用大客车,须提前三天向车队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总务处长批准后,由车队联系租用客车事宜。
5、 司机出车必须按用车单位所指定的地点去完成任务,禁止办理其他事宜,如用车人脱线行驶,司机有权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