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贯彻此规定的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全院供电安全使用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院供电区域内的一切用电部门和个人都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和贯彻执行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二、学院的用电工作统一由学院总务处负责管理由物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供电、维修、保养,对节约用电、安全用电进行检查、监督和查处违章用电。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电炉做饭、热饭、烧水、取暖,违者罚款处理。
四、学院内的供电线路和用电设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拆卸,确因需要必须更改线路时,应上报总务处,由总务处安排专人出理。
五、各部门等与用电有关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部门的供电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规定。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学院物业管理中心或变电所检修。实验室如需要增加大容量电器设备,须与物业管理中心取得联系,经总务处同意后安排使用,否则发生问题,由部门主要领导负责。
六、全院各部门、二级院均必须抓好本部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房间的电源,维护清洁和安全用电工作。做到人走灯灭,消灭长明灯。
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更换保险丝,乱接电线,维修改造等需要停电时,必须报物业中心,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八、施工单位用学院电必须经总务处同意,并按装电表计量使用,按实际发生数额收费。
九、公共场所电灯由电工、更夫、清扫工负责关闭,各办公室、教室、试验室等,要按要求即时关闭。教室应有班级指定人员负责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