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大教职工直接行使民主权力,从制度上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院系发展建设,全面推进和完善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大会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是院系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院系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二级教职工大会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统称为二级教代会)。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党总支领导下,在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和任务
第五条 审议院系工作报告;审议院系发展规划;审议院系重要改革方案和教学、科研等重大决策方案;审议自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讨论通过本单位教职工聘任和奖惩办法、劳动保护措施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七条 民主评议和监督院系领导干部。
第八条 根据学校党委安排,民主推荐院系领导干部。
第九条 维护和支持院系领导行使行政管理权,组织动员教职工参与院系的改革、发展、建设,遵守学校和院系各类规章制度,认真完成院系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二级教职工大会不需换届,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教职工)参加方能举行,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须应到会代表(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在分党委、党总支领导下进行,应成立党政工负责人组成的会议筹备领导小组,负责会议筹备和召开的各项事宜。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须由会议筹备领导小组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校工会审批后方可召开。特殊情况下临时召开的二级教代会可不必提前请示,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会后要向校工会报告。
第四章 代表
第十四条 凡院系在编在岗教职工均有资格出席二级教职工大会。
第十五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举产生。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部门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部门工会在党总支领导下,负责处理有关二级教代会的各项事务工作:
(一)负责二级教代会有关会议的召集与组织;
(二)负责监督检查二级教代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三)负责征集和整理提案并监督检查提案的承办、回复和落实;
(四)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条例的最终解释、修改权在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