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动我校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每两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选举或补选校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七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会根据需要安排学校党政领导与教代会代表对话交流,听取教代会代表对学校发 展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职责,均可当选我校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教学单位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管理部门、直属部门以党总支或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比例占学校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左右。代表的构成应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将选出的代表报学校工会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确认后,公布代表名单,并发给代表证。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一般应予保留,其原选举单位可另行补选代表。代表因退休、调离学校或因其它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所在单位补选。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所在单位、部门的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原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原因,教代会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作出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 学校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非教代会代表的在职教职工,也可以是本校离(退)休教职工。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时,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的正式代表,一般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推荐产生,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成员一般每届进行一次调整,特殊情况可提前调整。
第二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会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和工会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人选;听取和反馈各代表团对学校工作报告及其它报告、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教代会召开的筹备和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及主席团建议人选、代表团分组建议名单;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行政沟通;
(五)指导基层工会工作,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制度执行情况;
(六)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基层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学校教代会规定,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在5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按教职工总数百分之三十左右的比例确定代表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建立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基层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基层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各基层单位在党总支(党支部)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青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二级工会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期或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听取、讨论、审议本单位行政领导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的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经费使用及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每两年评议一次本单位领导干部。
第三十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帮助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定期或不定期与本部门行政领导民主对话,建立双向沟通的对话渠道;对于本单位行政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本单位行政领导提出意见或建议,或者向本单位党总支(党支部)和上级部门反映。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校教代会代表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代表比例应体现教师的主体地位,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三十二条 二级工会是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教代会召开的筹备和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四届一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