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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体育,MK(中国)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02 12:09:11. 李志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采购行为,提升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招投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是指财政性资金购买的财政部门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或者非财政性资金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严禁拆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行为规避招标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还是非财政资金,都要做到应招尽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确保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有序进行,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单位招标采购活动中的相关事项进行协调、审议和决策,组长由主管招标采购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组成。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审核项目需求单位采购计划;

    2、组织制定(修订)学校招标采购规章制度;

3、研究解决招标采购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4、听取招标采购工作汇报。

第五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

采购办(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1、在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执行学校招标采购日常管理工作,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2、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公开采购意向,选择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中涉及的需求论证、单一来源论证、采购公告、结果公告、合同公告、履约验收等信息的公开,委派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组织确认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指导项目需求单位开展招标采购;

3、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采购程序,具体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推进采购进程,协调解决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协调项目需求部门、成员单位、代理机构等完成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签订履约合同,对采购项目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接受项目需求单位申请,组织采购办人员进行项目验收;

5、负责采购业务系统的账号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的办理保管和使用,负责系统操作、采购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

6、负责对接主管部门,办理日常资料报送、业务咨询、审核、审批等业务;

7、归档项目招标采购材料(含项目基本参数材料、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验收单、验收报告、开标记录等备案材料以及其他需要存档备案的材料)

8、协调项目需求单位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9、完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计划财务处职责:

1、负责采购预算的编制、报送、审核和调整,采购资金的审核、支付;

2、合理统筹安排采购项目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督促采购预算执行进度,跟踪项目预算执行,参与项目招标采购、合同会签和验收;

3、审核采购合同中涉及的项目预算、合同金额、支付条件等信息;

4、督促项目需求单位及时完成项目资金支付;

5、完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审计处职责:

1、对招标采购内控制度的执行和采购行为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参与采购合同会签和验收;

2、加强对采购执行和监管工作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3、完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项目需求单位负责项目预算申报立项、采购需求管理和项目建设执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工作,职责如下:

1、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财务部门申报项目预算需求,对需要报有关部门立项审批的采购项目,按立项审批要求组织材料并申报;

2、根据批准的预算,组织开展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3、提供采购所需的相关证明和支撑材料,负责对不完整及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进行完善、修订和补正;

4、选派评标专家参与评标,负责向专家、评委详细介绍项目情况;

5、负责与供应商协商拟定采购合同,配合采购办履行合同签审程序;

6、负责供应商履约管理,跟踪项目执行进度,项目初验合格后向采购办提出验收申请并参与验收;

7、按照合同约定,催缴质量保证金,提供采供项目支付依据,申请支付采购资金,及时完成资金支付。

    第八条  学校纪委根据工作范围,对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第三章    采购范围与限额标准

      第九条  招标采购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自行采购三种。财政部门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按照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形式进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由采购办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代理机构或自行采购,具体限额标准如下:

采购额度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需求单位在采购办指导下通过电商平台(优先)或线下市场采购(单价1000元(含)以上的货物类商品需要经采购办确认后采购);额度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需要填写政府采购审批表,在采购办指导下询价采购;额度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需要填写政府采购审批表,由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等采购项目,根据上级和学校科研部门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需求单位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进口产品审批表》和专家论证意见提交采购办,采购办在采购前按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入围方式,由采购办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库范围内,根据代理机构所在的区域、规模大小、代理专业技术水平、以往项目服务反馈、高校调研反馈、服务质量等方面通过比选确定十家代理机构,每年末确定一次。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方式,由采购办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在选定的代理机构中抽签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填写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确认表。

第五章      立项审核与采购

第十四条  年初部门预算项目,教学类报送教务处审核;科研类报送科技处审核;维修改造类由使用部门向后勤管理处申请,后勤管理处结合实际情况,统一组织申报;新建项目由使用部门会同高建办申报;通用办公设备、管理保障类项目和维修改造类项目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项目汇总排序后报学校党委会议研究批准立项。

后期追加项目,经项目需求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计划财务处核准资金来源,下达采购计划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予以执行。

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50万元以下项目可由部门内部论证,50万元以上项目须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时要充分考虑上下水、用电负荷、网络带宽及端口等,需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50万元以上项目论证,邀请校内外专家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人员参加,校外专家应保证在三分之二以上。维修类项目需后勤管理处和高建办相关人员参加,信息化项目论证需网络中心相关人员参加。

信息化项目须报送市工信局评审通过后再行立项。立项批准后,维修改造类项目须按要求报送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后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下达采购计划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接到项目需求单位提交的完整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拟定招标采购方案提交财政采购网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起草,出具合同会签通知书,项目需求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及补充、修改意见后,采购办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章   采购流程

    十七  采购目录内或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采购流程包括:编制采购预算;申报采购计划;审核采购计划;确定采购组织形式;确定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项目执行;合同签订;验收;付款;退质量保证金。

(一)编制采购预算

    项目需求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负责对采购项目进行论证,准确地填报采购计划(采购内容及参数)和采购预算;

(二)申报采购计划

预算单位编制采购需求。通过网上办公系统填写《MK体育,MK(中国)招标采购审批表》,准确填写购买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参数和要求,工程项目要提供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三)审核采购计划

1、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项目预算来源及资金性质;

2、采购办对采购事项的技术参数、评分办法、负面清单及国家节能节水环保等相关强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四)确定采购组织形式

    采购办依据《哈尔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预算和要求等确定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主要有:

1、集中采购:由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学校项目专员协同项目需求单位委派人员配合市采购中心执行采购;

2、分散采购:由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学校采购办委托代理机构执行采购,项目需求单位提供采购商品参数、项目商务条款、项目评分细则等相关信息;

3、自行采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项目需求单位提出申请,由学校采购办根据相关规定,可审批自行采购。

(五)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办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哈尔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结合采购项目实际,确定项目采购方式。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网上竞价(服务工程超市)等。

(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办组织成员单位抽签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确认表》备案。

(七)项目执行

    1、采购办按政策规定履行采购程序,具体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推进采购进程,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2、项目需求单位提供供应商资格、项目商务条款、评审因素分值、评审因素等内容并确认采购文件。

    (八)合同签订

1、采购办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协调指导项目需求单位与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条款要求进行合同的洽谈和文本起草;

2、项目需求单位对确定的合同内容进行签字确认。

    (九)验收

    1、采购限额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项目需求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在初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合同复印件、资产入库单、工程档案等材料;

    2、国有资产管理处接到项目单位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小组依据合同约定内容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

    3、图书类、服务类及采购限额1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需求单位自行验收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4、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后方可组织验收。

 (十)付款

    计划财务处依据上级财政部门规定及合同条款约定的付款方式,督促项目需求单位报账员凭报账单据汇总凭证、中标通知书、验收单、发票、合同原件(电子卖场项目合同为电子合同打印版)等相关凭证进行付款。

    (十一)退质量保证金

    采购项目质保到期后,项目需求单位对项目进行二次核验,项目服务质量满足合同要求后,由项目需求单位办理供应商退质量保证金手续。

    第十八条  采购目录外单品目全年累计采购限额1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采购流程:申报采购计划、审核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参数调整与项目需求单位沟通确认、项目执行、指导项目需求单位签订合同、验收、付款、退质量保证金。(具体操作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采购目录外单品目全年累计采购限额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的采购流程:申报采购计划、审核采购计划、项目执行、验收、付款(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需要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一)申报采购计划

项目需求单位通过网上办公系统填写《MK体育,MK(中国)政府采购审批表》,准确填写购买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参数和要求。

(二)审核采购计划

1、采购办负责审核项目需求单位的采购计划;

2、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项目的预算来源及资金性质;

(三)项目执行

项目需求单位通过电商平台(优先)采购或自行组织线下询价采购。

(四)验收

项目需求单位资产管理员组织3名及以上人员自行验收,填写资产入库清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项目需求单位需做好服务类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付款

计划财务处依据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付款方式,凭项目需求单位提供的报账单据汇总凭证、询价单、验收单、发票等相关凭证进行付款。

    第二十条  采购目录外单品目全年累计采购限额1万元以下项目的采购流程:项目执行、付款(服务类需要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一)项目执行

由项目需求单位在采购办指导下通过电商平台(优先)或线下市场采购(单价1000元(含)以上的货物类商品需要经采购办指导采购)。

    (二)付款

    计划财务处依据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付款方式,凭项目需求单位提供的报账单据汇总凭证、发票等相关凭证进行付款。

第七章  招标采购要求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立项工作,充分做好论证,做好市场询价及工程预算。进入招标采购环节,如因技术参数不合理、预算不足等原因导致三次流标情况,采购办将提请学校终止采购行为,收回资金且三年内禁止申报类似项目。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须有三家及以上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评标时学校委派的评标专家要严格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标的专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严禁向潜在投标人泄露评标情况,学校或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违规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严格招标工作纪律,排除各类干扰。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回避竞标;参加招标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如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

对违反规定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有关政策,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确保预留预算总额的30%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二十六条  项目需求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工期、成本控制等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品牌、规格、型号、服务质量监督项目建设。

项目需求单位无权自行决定项目建设中出现任何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的变更,应立即停止建设,填报项目变更审批单,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建设,否则,项目需求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按时完成后,项目需求单位应依据招标采购文件、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初验,无疑义后及时向采购办提交书面申请履行项目验收。维修类项目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材料上报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设备、家具等货物类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需求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设备验收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服务类项目也需履行相关验收程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1月起实施,原《MK体育,MK(中国)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哈院发〔202060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MK体育,MK(中国)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2017年哈尔滨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哈财规〔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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