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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体育,MK(中国)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08-19 13:16:55. 

 

 

MK体育,MK(中国)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委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直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付的资产,我校各资产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促进资产的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仪器设备采购、验收及向上级部门上报资产变动情况。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体制: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即学校所有,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管,部门使用、维护。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行使对MK体育,MK(中国)的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的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财经制度。

二、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MK体育,MK(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执行情况。

三、负责对MK体育,MK(中国)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四、负责设备的接收,及对新增设备进行分类、编号、记账、在用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MK体育,MK(中国)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账、建卡、调拨、变卖、出租、出借、转让、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等工作;定期对MK体育,MK(中国)国有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并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组织、协调资产的保值、增值、评估工作。

六、参与MK体育,MK(中国)实验室规划、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七、负责MK体育,MK(中国)国有资产(专用、通用设备等)维修项目的审定、经费的申报以及维修的实施与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国有资产的租赁审批及权益维护工作。

九、负责低值、易耗品、材料购置计划、申请的审定。

十、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工作。

十一、负责MK体育,MK(中国)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等事宜。

十二、及时准确的为学校领导提供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和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直接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校长办公室、网络管理中心、科技处、教务处、基建管理中心、后勤管理处、图书馆按下列范围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教学、科研仪器、行政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品、家具、公用房产、土地等进行管理;代表学校对全校公用房使用行使规划、分配、调整、监督、档案管理等职能;负责对学校所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全校的流动资产、对外长期投资的管理,同时担负全校资产总账的财务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学校资产的采购;负责学校产权界定、评估、资产处置和招投标管理和资产租赁管理;代表学校监管政府采购工作,维护学校和用户权益,行使学校权利;代表学校组织和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维修、维护费用的使用,建立合理的使用单位申报、计划审批、组织实施、管理及审计的运行程序;监管学校国有资产的运转和运营,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减少学校资产风险。

二、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牌的管理与保护。

三、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的建设、维护及使用管理。

四、科技处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及其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教务处负责学校电教中心和有线电视等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的管理。

六、基建管理中心负责对学校新建工程项目及原有房屋、建筑物大型修缮、维修管理,负责学校基建工程建设期间相关资产的管理。

七、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学校所属植物管理;负责学校小型维修项目建设期间相关资产的管理;负责劳动防护、办公用品的管理;负责学校医疗器械及药品的管理。

八、图书馆负责对全校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资料进行管理。

第八条 各二级院、处、室、部、馆必须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国资处作好学校的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确定一名资产管理员及负责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名单报资产处备案。该管理人员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国资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1、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和固定资产账、物、卡的管理;

3、负责本单位资产报损、报废的申请;

4、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5、完成国资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学校依法确认学校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 凡由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教育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教育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我校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自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第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计财处负责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国资处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校名、校徽的使用、专利、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专利权利。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桌、椅、床、凳以及各种文、体、器具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图书按购入册数、期刊装订成册登记造册入账(不含运杂费、图书馆期刊装订费);购入大型设备所带附件同时列入固定资产账。

第十七条 自然资产是指矿藏、古迹及文化遗产等。

第十八条 其它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捐赠及派生资产等。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包括自制仪器设备),由计财处组织编制年度购置计划,按批准的年度购置计划由国资处统一组织政府集中采购或自购。五万元以上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提交可行性说明报告由国资处备案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和实物的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实行学校、二级院、处室、部、馆、实验室(教研室、科室等)三级管理。

一、计财处在固定资产总账科目下,按一级分类设置账户进行金额核算;国资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一级管理,并按设备分类、品名、规格、型号进行序列编号,设立明细分类账,对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化进行数量及金额的核算。

二、各院、处、室、部、馆是学校国有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国资处授权范围,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实验室(教研室、科室等)作为资产的直接使用单位要将固定资产管理落实到人,把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保养同时纳入岗位责任制以便监督执行。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五、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国资处建立全校固定资产一级账,按固定资产的十六类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每一类按固定资产用途分为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生产经营五个项目。校部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固定资产账目由国资处直接负责建立。各院、处、室、部、馆相应地建立固定资产二级账,记录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及价值。各资产授权管理单位也要建立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各建账单位每半年一次将所管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呈报国资处。

六、凡经国资处或分管固定资产单位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

七、建立全校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公用房屋管理档案,不定期地在校园网上发布校内贵重仪器设备简介,闲置资产情况等信息。加强贵重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提高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防止积压浪费。

八、校内各归口管理单位要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规章制度。对配备给个人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九、校内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校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十、对用于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以及对外租赁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要统一交到学校计财处。

十一、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的收入,计财处有权代表学校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

十二、各单位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由国资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要建立定期清查盘点核对制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发现余、缺时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办理有关手续,待批准后再进行总账、明细账调整,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相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 要健全和完善贵重精密仪器和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置论证报告、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管理使用、维护、检修(故障、事故)、校验、移位、变动、台时运转日志等记录和文书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和使用的重要技术依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要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必须向国资处申报,由国资处向主管部门或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十一)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十二)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资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二、固定资产的变动

(一)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二)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分单位、不分经费来源,统一由国资处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由技术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资处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三)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国资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四)新增固定资产一律持购货凭证或工程决算副本等相关证件(须有单位负责人、采购员、领用人等有关人员签字)到国资处办理报销手续。全校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国资处按学校决议履行处置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五)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内部调拨自行安排,须报国资处备案;校内调拨由国资处备案,并办理相关调拨手续。

固定资产变卖、报损、报废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与国资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论证鉴定。其中,单台(件、套)价值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由主管院长审批,抄报主管部门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单台(件、套)价值在5000元至10000元(含5000元,不含10000元)的,经学校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有关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和建筑物及单台(件、套)价值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学校批准后,报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处置。

第二十五条 凡属学校的固定资产,其变价收入、对外服务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计财处,同时国资处办理冲减固定资产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国资处经与有关领导及部门协商后可以进行调剂处置。拒绝处置调剂的,国资处可建议学校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二十七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由国资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后再行处理。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为开展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在保证完成学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的基础。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表》,经国资处报请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核实;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由国资处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学校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书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办理产权登记时,不得出具伪证。

第三十三条 对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按《黑龙江省属高校、委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资费,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三十四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学校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要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境内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和资产的占有、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领导和学校资产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管理、维护、保养和自制等项工作中成绩突出、重视开发或增收节支做的比较好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并作为提职定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工作不负责,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和浪费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按价赔偿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MK体育,MK(中国)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所有部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MK体育,MK(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委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制度、办法、细则等一律废止。

 

 

上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下一条: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黑教财【2012】1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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