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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属本科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的通知

2014年12月26日 09:2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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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属本科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

一、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为做好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明确章程核准的程序与要求,制定本规程。

二、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核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由办公室归口负责受理省属高校章程核准申请。

三、省教育厅建立由主管副厅长牵头、厅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章程核准工作机构,负责章程核准初审工作。

四、省属本科高等学校章程完成校内起草、审议程序后,以学校文件形式,正式报送省教育厅,申请核准。文件名称一般为《XX大学关于申请核准的报告》,文件附件包括:《XX大学章程(核准稿)》以及章程的起草说明。

章程起草说明,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章程起草的过程(包括:校内外征求意见的情况,有关意见的采纳和反馈等)、章程的主要内容及其说明、章程特色,以及有关制度创新或者办学自主权改革重大问题的说明等。

五、省属本科高等学校章程报送核准后,由政策法规处安排初审,送章程核准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处室征求意见;根据情况,可以适当扩大范围。政策法规处一般每月或者在收到5所左右高校的申请后,集中安排一批高校进行初审。

六、有关处室对章程核准稿提出的意见,由政策法规处汇总后,反馈高校。章程中如存在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直接抵触的规定,学校应当修改;对章程章节结构、内容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供学校参考。

七、学校完成修改后形成的章程核准稿,提交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核准委员会审议采取通讯评议与会议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初审和通讯评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学校章程,由核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形成结论。章程核准委员会召开会议集中评议高校章程的,被评议高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做出说明、回应提问。

八、章程核准委员会对提请核准的高校章程原则同意但提出修改意见的,高等学校应逐条予以回应并做出说明。高校修改后的章程核准稿,应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再由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核定后,提交厅务会议审议。

九、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处按照会议意见,对高校章程核准稿进行修改,并通报高校。高校对修改意见无异议的,应当由校长签发确认单;高校对修改意见有异议或者问题的,可以提出说明,或者暂缓确认。

十、经高校确认的章程文本,由省教育厅厅长签发《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予以发布。《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按照高校章程核准通过的时间和工作安排的顺序,依次单独编号。核准书的文书格式、内容、编号和发布范围等,由政策法规处统一负责。

十一、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后,高校提出修改的,原则上按照以上程序办理;根据修改内容,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修改完成后,重新发布章程核准书予以发布。

上一条: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本科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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