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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MK体育,MK(中国)章程修订提纲及任务分工》意见及建议的通知

2014年12月26日 15:48  点击:[]

各单位、部门,全体教职工:

MK体育,MK(中国)章程建设起草小组在调研基础上,起草了《MK体育,MK(中国)章程修订提纲及任务分工》(征求意见稿),现在校内公布并征求意见。欢迎相关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章程建设工作,针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了更好的顺利完成此项工作,现对意见建议反馈方式、时间及要求说明如下:

1.反馈可对《MK体育,MK(中国)章程修订提纲及任务分工》(征求意见稿)中所列条目提出增加、删减及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2.请参与修订的相关部门将意见和建议形成纸质材料,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学校党政办公室,电子稿发送至章程建设专用邮箱:hrbu_zhch@hrbu.edu.cn

3.教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发送至电子邮箱:hrbu_zhch@hrbu.edu.cn

4.对《MK体育,MK(中国)章程修订提纲及任务分工》(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15年1月16日;

5.意见反馈亦可涉及章程网站建设、章程过程形成的其他环节,反馈方式同上。

MK体育,MK(中国)章程建设起草小组

2014年12月26日

附: MK体育,MK(中国)章程修订提纲及任务分工

序言

主要内容:主要阐述学校的学校性质、发展历程、办学成就和未来发展总体目标等。

修订部门:教育发展规划处、党政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主要内容:明确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学校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法定注册地);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学校的领导体制等。

第一条:章程制订的依据。

第二条:明确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学校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法定注册地)。

第四条: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基本办学理念、办学宗旨、大学精神、特色凝练。

第五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基本教育形式。

第六条:学校人才培养定位与目标。

第七条:学校科研工作指导思想、服务面向。

第八条:学校服务社会、文化传承指导思想。

第九条:学校的领导体制。

修订部门:党政办公室、教育发展规划处、科研处、宣传部

第二章 学生

主要内容: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学生权利和义务及奖惩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等。

第十条:学生的涵义。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的相关权利。

第十二条:学生的在校期间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第十三条:学生管理、激励与处罚原则。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活动的组织、管理原则。

第十五条: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申诉机构与程序、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与方式。

修订部门:学生处、团委

第三章 教职员工

主要内容:教职员工权利、义务、职责;教职员工权益保障机制,申诉机构与程序。

第十六条:教职员工涵义、工作使命。

第十七条:教职员工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教职工履行的义务。

第十九条:教职员员工的职责。

第二十条:学校职称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议事程序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条:教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制定依据、原则,奖励、惩戒机制。

第二十二条:教职员工权益保障机制,申诉机构与程序。

第二十三条:其他非在职人员参与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学校可能提供的管理、服务与帮助。

修订部门:人事处、组织部、工会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主要内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实施意见;党委集体领导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地位、职权、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的各类组织机构,如校务(董)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并明确其地位、宗旨以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党委集体领导的基本原则、职责范围;党委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制度规范;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议事规则、职责权限、监督保障机制等。(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咨询、审议、决策作用。)

第二十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议事规则、职责权限、监督保障机制等。

第二十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运行机制、管理规范等。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议事程序以及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渠道、方式和保障机制等。

第三十条:按照“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学校自主设置的必要的组织机构(如校务(董)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人选产生机制、议事运行规则、监督保障机制等。(如有必要可增加条目)

第三十一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员产生规则、履行监督责任的程序规范等。

第三十二条: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组织框架搭建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三条:学院(部)、其他教学、科研基层组织设置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四条:学校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修订部门:人事处、组织部、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教务处、科研处、教育发展规划处、工会

第五章 教学科研单位

主要内容: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等。

第三十五条:教学、科研机构组成、基本职能、领导体制、管理方式等。

第三十六条:教学、科研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依据、原则及应履行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教学、科研机构设立基本条件。

第三十八条:教学、科研机构运行规范,负责人产生办法、职权等。

第三十九条:教学、科研机构党组织设立的原则、职责、议事规则等。

第四十条:教学、科研机构院(部)务会议人员组成及产生办法,议事规则。

第四十一条:教学、科研机构院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议事范围与规则。

第四十二条:教学、科研机构在学科建设、师资培养、人才引进、科研工作和学术水平评估、科研项目的提议、论证、咨询的作用。

修订部门:教务处、评估督导处、教育发展规划处、科研处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六章 职能(人事、招生、资产、财务、后勤管理等)

主要内容:教职员工的招聘、管理和使用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明确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等。

第四十三条:学校重点教学、科研领域和基本社会职能。

第四十四条:学校在机构编制设立与管理方面的权限与职责;教职员工招聘、评聘、管理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学校基本办学形式、办学层次、结构、修业年限等方面的内容、规定及调整依据;学位设立、调整、变更或者撤销及授予颁发基本规则、权限和办法;学校在行使教育教学职能时的指导思想。

第四十六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权、责。

第四十七条:学校科研管理工作权、责;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科研评价机制、保障体系及奖励机制。

第四十八条: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第四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基本规则,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学校规划的编制、实施与保障。

第五十一条:学校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机制的建立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内部审计、财务监督机制的建立、管理方式及职责。

修订部门:招生就业处、人事处、财务处、资产处、总务处、房产管理处、基建管理处、教育发展规划处、审计处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主要内容: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明确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地位作用。

第五十三条:学校校友会的办会宗旨、人员组成、职能作用及与学校的关系等。

第五十四条: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业务指导的原则与办法。

第五十五条:健全畅通社会联系沟通渠道,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相应组织,明确理事会、董事会或相应的地位作用。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外(校政、校企、校际)开展合作(办学、研究、开发等)范围、原则、方式与目标等。

修订部门:教育发展规划处、党政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

第八章 学校标识

主要内容:学校校训、校旗、校风、校徽、校歌、校庆日等学校标志。

第五十七条:校徽的描述与内涵阐述。

第五十八条:校标的描述与内涵阐述。

第五十九条:校旗的描述与内涵阐述。

第六十条:学校校训、教风、学风。

第六十一条:学校校歌。

第六十二条:校庆日期。

修订部门:宣传部

第九章 附则

主要内容:章程修改程序、生效日期等。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第六十三条:章程的审核与签发。

第六十四条:章程制定、实施、修订、解释归属。

第六十五条:章程生效日期。

修订部门:党政办公室、教育发展规划处

注:修订部门为多个的,位列第一的部门为牵头部门。

上一条:关于印发《MK体育,MK(中国)章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本科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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