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K体育,MK(中国)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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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院发201773号

                                     

 

 

 

 

关于印发《MK体育,MK(中国)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各二级学院:

为提高教学质量,做好相关工作,现将《MK体育,MK(中国)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MK体育,MK(中国)

2017年12月29日


MK体育,MK(中国)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参照《高等学校实验仪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应选派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动,要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级由教务处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全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其职责是负责审查实验室建设规划、设备发展规划,参与教学设备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单价在1000以上(含10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标本、模型,不论其资金来源均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自制、赠送、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如符合上述标准也作为固定资产,列入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按项申报、论证排队、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确定项目,制定计划。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分年度进行制定。

 第六条  教学仪器的购置必须与实验室建设及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相结合,突出重点,保障基础实验室建设,既要考虑实际需要,又要避免不合理的重复,防止片面追求高精度,合理配置档次。

 第七条  各院、处室必须于每年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提出设备购置计划。

 第八条  仪器设备计划必须详列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厂家、单价、数量,标明其配置的实验室以及开设课程(增组、更新、配备、新开实验项目),否则不予列入购置计划。

 第九条  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项目,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经专家认证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工作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工作量)、设备选型、安装及使用的环境条件和技术力量,效益预测等方面。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重要依据,教务处实验室管理中心及二级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员要随时掌握教学仪器设备的品类、数量、金额、分布、质量状况和使用情况。经常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工作,并按上级部门的要求按期报送各类统计报表,报表要做到数字准确,情况属实。

第三章     仪器设备购置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购置优先保证教学大纲规定的主要实验(包括新增设的实验课程及补充实验组数);优先考虑那些受益面较宽的仪器设备;优先安排因缺少辅机、附件而不能开机使用或影响其功能开发的仪器设备。今后购置仪器设备必须考虑成套性,一次配齐。适当照顾对改进实验教学,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仪器管理工作效果显著的单位。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由学校统一安排购置。

 第十三条  购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认真履行,不得随意变动。如规格、型号需变动时,须经批准。项目单位擅自变动造成浪费应按仪器设备价格酌情进行处分和罚款。

 第十四条  对购进的仪器设备,各部门管理人员会同教务处实验室管理中心人员,共同验收。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整,性能是否合格,零配件及技术资料说明书是否齐全,发现问题应由项目单位会同采购部门负责立即向供方依据招投标文件、合同条款提出要求直至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购置的财务报账手续按下列要求办理:仪器设备到货,经验收合格,先由采购部门经办人、使用部门验收人的签字,再由使用部门、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和主管校长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报销,否则不予办理。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六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认真填写使用维修记录,要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制度,责任落实到个人。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应对其性能和指标进行检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第十九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应做到专人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校、院两级管理单位,应按仪器设备的增减变化做好仪器设备的明细账、卡的登记工作,掌握动态统计,经常保持账卡相符。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只用于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原则上不得挪用。仪器设备必须专用,任何人、任何单位不经学校同意不得外借,否则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分类编号管理,分类和编号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随着教学方法、实验手段的不断改进和科学管理的不断深入,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要不断提高基本操作技能、方法,精通仪器性能、特点。切实加强对学生实验、实习的基本技能的训练。严格要求学生服从实验、实习教师的指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后应对仪器设备进行擦洗、校验、整理复原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与要求分别做好防潮、防尘、防热、防震、防爆、防锈、防腐等工作。                       

第五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要通过研究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济规律,逐步确定技术状况、完好率等综合性指标,进行经济技术分析,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逐步实行仪器设备的定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依据仪器设备的账、卡管理制度,各单位及实验室每学年要全面清点核对,保证物、卡相符。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下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降级使用或调往其它单位。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维修费过高没有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更新或报废。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是对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考核的重要的方面之一。对管理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在评优、提职、晋升时作为重要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损坏、丢失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除用于教学、本校科研和管理工作外,其它一切使用,均应酌情收费,作为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及管理费。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凡有实验室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七年十二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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