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K体育,MK(中国)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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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院发201770号

                                     

 

 

 

 

关于印发《MK体育,MK(中国)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各二级学院:

为提高教学质量,做好相关工作,现将《MK体育,MK(中国)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MK体育,MK(中国)

2017年12月27日


MK体育,MK(中国)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教学实验室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完善办学条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MK体育,MK(中国)实验室建设规划》,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的管理内容包括行政管理、教学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等方面。各类教学实验室应按照学校统一的制度实行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与人才培养方案,统筹计划、集中投资、分步实施。优先建设“量大面广”的基础性实验室和重点学科专业建设所需要的实验室。

 第四条  教学实验室采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层面,由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项目论证、评估、仪器设备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的审核鉴定、验收、二级帐目建立和实验设备招投标、报废等工作。学院层面,学院分管实验教学副院长负责本单位的教学实验室工作,实验中心(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教学实验室的建立应立足有利于教学与科研,有利于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要建立跨专业、多课程的公用实验室,不允许重复建立同类实验室,创造条件建立省、校级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建设要有超前意识,并形成自己的特色。

 第六条  教学实验室设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等物质条件。

 2.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具有饱满的实验教学或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等任务。

 3.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的专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

 4.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统一建设,面向全校开放,集中管理。

 5.理工科专业的专门化实验室应与专业人才培养结合起来,成为产学研基地。

 6.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

    第七条  在申报新建教学实验室时应明确其性质,因任务改变而需改变实验室性质的单位必须另行申报。教学实验室的性质分为:

 1.公共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是指面向全校开设公共性实验课(包括计算机基础、外语听力等)的实验室。

 2.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是指面向全院(系)学生开设公共性实验课或全校部分专业或部分院(系)开设公共性实验课的实验室。

 3.专业课教学实验室,是指面向一个或多个专业学生开设实验课的实验室。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建设的实验室,原则上不予更改。教学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须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论证后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或各学院正式任命。

    第九条  教务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制订全校教学实验室长期建设规划,各学院由分管实验教学副院长具体负责,根据学校规划制定符合本院实际情况的教学实验室中、短期建设规划,各教学实验室也应有本室相应的建设规划。

 第十条  各教学实验室要做好每年度的考核工作。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实验教学组织与管理;

  2.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的使用及对外开放等情况;

  3.实验室环境卫生与安全管理;

  4.实验室教学工作量管理;

  5.实验室开放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较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室主任,应由相应专业的副高及以上职称和三年实验室工作经验,主持实验课教学达二年以上时间的人员担任。公共基础课实验室主任由相关学院提名,学校聘任;其它实验室主任由学院聘任,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教学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和研究任务的需要,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教学队伍。这支队伍由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技术工人等组成,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实验教学队伍是学校教学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验教学队伍的编制,由校人事部门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核定。

第四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依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各教学实验室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和安排、实验项目的选择等做好统筹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任务的安排由分管实验教学院长负责,实验室具体落实。实验室需按课程填写每学年(期)的实验教学计划表,并在每学期期末向教务处实验室管理中心提交下学期课表。

 第十五条  学年(期)末实验室对照实验教学计划表,做好实验开出情况反馈,并接受教务处的检查或抽查,为实验室考核做准备。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MK体育,MK(中国)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加强实验教学的过程管理。实验开始前负责实验的指导人员必须向每位学生讲解《MK体育,MK(中国)学生实验守则》,要重视学生实验报告的质量,完善实验教学考核或考查制度,定期做好实验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加强实验教学的改革,积极进行实验内容、实验手段、实验设备的更新与改进工作,在做好基础性(验证性)实验的同时,增加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项目比例,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实验室的开放。

 第十八条  学校下拨实验教学经费,学院应做到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挪为它用。

第五章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应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制度,学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共同管理;学院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管理。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动时要妥善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统一由教务处按计划审核,协同计划财务处汇总。各学院所属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分管实验教学院长负责,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审查论证;论证后的设备购置计划,由教务处汇总报学校仪器设备装备领导小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学校招标采购程序组织采购。

 第二十一条  新增实验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和相关院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工作,必要时应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测试。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登帐和财务报销手续,并登记造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审核、组织鉴定。实验仪器设备的报损、调拨、报废等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及相关部门鉴定批准后,按照《MK体育,MK(中国)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MK体育,MK(中国)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实验室必须健全帐册制度,并利用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查核对,一年至少一次,按仪器设备13个指标进行帐册实物核对。对长期不用或多余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调剂,尽量做到物尽其用。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实验室应派专人负责物资管理,以提高实验仪器的利用率。对于长期积压、闲置的设备,学校将酌情压减下年度该学院的仪器设备采购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大力提倡自制教学仪器设备,自行设计安装、调试实验装置。提倡技术革新和修旧利废。

第六章  实验室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基本情况、实验教学基本信息、仪器设备基本信息、人员基本情况、其它基本信息等。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整理的目的:一是建立实验室工作档案;二是完成上级或主管部门所需的统计报表。统计报表种类有:实验项目表;实验室任务及工作人员情况表;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情况表;教学科研贵重仪器设备数据;实验室实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表;实验室科研、服务统计表;实验室成果统计表等。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工作,各学院由分管实验教学院长负责,实验室主任具体落实。

 第三十条  各学院实验室应及时对基本信息整理统计,及时填写有关报表,并按时上报。教务处对报表进行审核并完成上报任务。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分管实验教学副院长是第一安全责任人,教务处、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各教学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努力创造洁净、文明、安全的教学科研环境,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实验室均应建立一套预防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要熟悉其特定工作范围内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性、预防措施及出现事故时的应对办法。

 第三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学生初次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时,实验指导人员要讲解安全和防护制度。各学院每学期至少一次对实验室安全、防护和保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存在重大问题或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三十四条  各教学实验室要选派认真负责并有一定安全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兼任安全员,负责监督管理本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有权利制止违反安全操作的一切行为。安全员姓名和安全规章制度一律上墙。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应当存入专设危险品库中。对危险品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六条  严禁实验室随便排放有害物质,避免污染环境。

 第三十七条  对存放和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实验室,应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工作。对上述实验室工作人员,按有关从事有害、有毒工作的营养保健规定,享受保健补助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安全、保密制度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见《MK体育,MK(中国)实验室安全制度》。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实验室要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七年十二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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