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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0日    作者:         点击:

考勤工作是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工作的一项基本考核,也是职工职务晋升、工资发放、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学院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依据《MK体育,MK(中国)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语学院全体在编教职工,及临时人员、试用人员等。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及学校、院、系规定的学习和活动时间,均应到校上班,如因故不能到校上班,须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类别及审批程序

(一)事假

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履行请事假手续。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请假的时间长短和不同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待得到明确答复以后,方可休假。

1. 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学院院长批准;请假3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不含法定休息日)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请假10天以上由人事处报请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2.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因事请假,按《MK体育,MK(中国)中层党政干部请(告)假制度》执行。

3. 事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审批领导销假。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履行请病假手续。

2.请假5天以内(含5天)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批准;请假5天以上,须持有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及本人书面申请,经院长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病休10天以内(含10天,不含法定休息日)由人事处审批,10天以上由人事处负责报请主管院长审批。

3. 病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审批领导销假。

(三)婚丧假

1.婚假:在本市结婚准假3天,在外地结婚者除旅途时间外酌情准假1周。对初婚青年晚婚的,可延长至2周。

2.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可酌情准假3-5天。

3. 婚丧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审批领导销假。

(四)临时请假

临时请假是指教职工工作当日因病因事请假。任课教师临时请假者,须由分管副院长批准。行职人员临时请假者,须由分管领导批准。副院长向院长请假。院长、书记互请。不请假者,视为旷职1天。

三、管理办法

1.教职工请事、病、婚丧假,须提前一天(特殊情况另论)填写请假审批单,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审批单由综合办主任按月汇总。任课教师请假者,还须向所在教研室主任及系部主任报备、填写调课单,分管副院长签署意见。

2.对未按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或超假不归者,则视为旷职。凡旷职者本人必须做书面检查,学院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查。对屡教不改或拒不认错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3.月旷职1天者扣发半月绩效工资,月旷职2天及以上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病假半个月以内不扣发绩效工资,超过半个月的按请假天数除以30乘以月标准扣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按省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事假按请假天数除以30乘以月标准扣发绩效工资。

四、其他规定

考勤员每月将出勤情况汇总,由院长审核签字,连同请假手续一起报送人事处备案。

本办法自2017年9月实施。

   

                           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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