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MK体育,MK(中国)体育社团组织是以学生的兴趣及爱好为基础,促进学风建设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拓展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活跃校园体育文化生活,进一步发挥学分制社团德育、智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规范学分制社团的管理,促进学分制社团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MK体育,MK(中国)体育社团是本院范围内学生自发的群众组织体育社团活动是课堂教学的补充和延伸,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提高能力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也是展示自我风采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体育社团的基本任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时代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于课余时间,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努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学生的全面成长、成才服务。
第四条 学生体育社团管理中心负责学生体育社团成立的审批和学生体育社团变更、注册、注销的登记,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五条 成立学生体育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体育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二)有业务指导单位和体育社团指导教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须是学院内各单位、各部门;指导教师须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
(三)有规范的章程、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体育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体育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体育社团,发起人应当向体育社团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申请书,包括成立体育社团的目的、宗旨、组织方式、成员构成、经费来源、近期工作设想、工作目标;
(二)学生体育社团章程草案;
(三)体育社团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和所在二级学院分团委的意见和证明;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七条 学生体育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体育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
(二)学生体育社团成员资格、权利、义务;
(三)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四)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第八条 学生体育社团管理中心须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体育社团,须在批准筹备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经校团委审核后,由体育社团管理中心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向全校公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体育社团管理中心不批准学生体育社团成立:
(一)学生体育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学校规定的;
(二)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体育社团;
(三)发起人受过校规校纪处分的;
(四)在筹备成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已满(一个月),筹备体育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0人的;
(六)属于同乡会性质的。
第十条 体育社团管理中心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体育社团的成立审批以及变更、注册、注销的登记,并上报校团
委备案;
(二)对学生体育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体育社团活动的申请进行登记、审查、批准、备案;
(四)对学生体育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校期间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体育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俱乐部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体育社团负责人;
(三)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四)有其它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学生体育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体育社团管理中心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体育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第十三条 学生体育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体育社团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体育社团管理中心对院级学生体育社团进行财务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书,并报学院团委注销。检查期间,学生体育社团不得开展活动,学生体育社团自检查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体育社团管理中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体育社团管理中心批准、备案。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学生体育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六条 体育社团负责人主要指体育社团正、副会长(理事长)。学生体育社团负责人由体育社团管理中心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体育社团负责人换届选举每年一次,任期为一年,最多可连任两年。每次换届由学生体育社团负责人备案,上交至体育社团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社团负责人任职资格:
(一)MK体育,MK(中国)正式注册学生,加入学生体育社团满两个月以上;
(二)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优良;
(三)未受任何校纪、团纪处分;
(四)在我院学习全日制在籍(非毕业生)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学习成绩良好,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威信较高,工作积极热情,富有责任心和创新精神,能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不计较个人得失,具有相应特长,自愿加入体育社团组织,承认本章程的学生,均有资格担任学生体育社团负责人;
(五)经体育社团管理中心考察确认,报共青团MK体育,MK(中国)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聘任为学生俱体育社团负责人。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社团负责人的责任与义务:
(一)体育社团负责人是学生体育社团的主要领导者,是社团活动的组织者。要在社团的工作和活动中,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学生体育社团负责人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对本学期的工作做出详细总结,并制定出下学期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交体育社团备案。每学期的工作计划一经上报批准后,各学生体育社团负责人必须组织会员严格执行;
(三)协调学生体育俱乐部内部关系,有人事任免权;
(四)联系活动场地、仪器,在许可范围内支配会费,邀请技术顾问,并报体育社团备案;
(五)组织健康的、有意义的,符合会员要求的活动;
(六)组织招收本体育社团会员。在规定时间、地点、收缴会费;
(七)负责本学生体育社团备品和资金的保管、使用与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体育社团经费来源:
(一)体育社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员会费,其他社会资助;
(二)体育社团向会员一次性收取会员费每人每年应在十元以内。任何学生体育社团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性收取会员会费。学生体育社团每年收取会费总额须上报体育社团管理中心备案;
(三)体育社团接受社会资助的,应先经共青团MK体育,MK(中国)委员会、体育社团管理中心批准后与资助者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书上须有共青团MK体育,MK(中国)委员会、体育社团管理中心公章,并将协议复印件上报体育社团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体育社团经费开支:
(一)体育社团经费用于学生体育社团活动的各项开支,任何人不得挪用、私占;
(二)学生社团经费中日常开支须向体育社团管理中心报批;
(三)学生社团举办活动、举办学校活动须在活动前两周将“活动经费预算”交体育社团管理中心审批,审批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上交“经费使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体育社团管理中心对学生体育社团的经费监督:
(一)体育社团推举一名普通干事为财务监督员,对体育社团管理中心办公室财务审计组负责;
(二)体育社团会办公室财务审计组安排财务监督员进入各学生体育社团进行财务监督工作,每月进行一次调换,财务监督员不得监督本体育社团财务工作;
(三)学生体育社团每学期末向体育社团管理中心办公室财务审计组汇报帐目。
第二十二条 体育社团管理中心每学年对各学生体育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并评出“优秀学生体育社团”、“ 优秀体育社团负责人”、“优秀体育社团干部”和体育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并予以表彰并相应加创新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体育社团加分政策:
(一)必须保证出勤次数;
(二)一周要求两次活动,如:5-18周共28次活动,学生体育社团成员出勤不能低于23次活动,也就是学生体育社团成员不能低于规定出勤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出勤达到要求,并在活动中学习到技能和在体育社团考核中为合格,那么该学生体育社团成员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公共体育课5到10分之间的加分政策,(公共体育课加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学生体育社团成员出勤次数达到要求,以及在活动中学习到技能和在体育社团考核中为合格,那么该学生体育社团成员同样会得到1分创新学分的政策;创新学分只加一次,公共体育课一学期加一次。
(三)5-18周28次活动,学生体育社团的成员出勤不能低于23次活动,也就是学生体育社团成员共出勤不到规定总出勤的百分之八十,体育社团就会取消对该学生体育社团成员加分的政策;
(四)体育社团每周展开活动时,学生社团成员出勤次数达到规定要求,但学生社团成员没有在其中学习到任何技能知识,或在体育社团考核中学生体育社团成员不能达到所规定的考核要求,体育社团会对该学生体育社团成员相应的加分,加分范围是5到10分之间,并考虑是否对该学生体育社团成员加1分的创新学分政策,假如该学生体育社团成员没有达到规定的出勤次数以及没有学会任何技能并在考核技能中为不合格,那么体育社团会就会取消对该学生体育社团成员的加分的政策;
(五)学生体育社团负责人统一把加分的学生体育社团成员,按规定日期上报给体育社团,由校团委,体育社团统一核对,核对后没有任何疑异后,由体育社团统一实行加分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每周必须保证出席活动两次,所有运动场所周一到周五中午都无条件对学生体育社团所有成员开放,周三下午是所有学生体育社团成员统一活动日,学生体育社团成员必须参加,不能按规定时间参与活动的成员,应向该学生体育社团负责人请假,并提供相应请假程序,要求学生体育社团负责人备案。
第二十五条 每年学生体育社团成员在体育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组织下统一换届与纳新。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学生体育社团,体育社团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体育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二)财务管理混乱;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学生俱乐部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五)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生体育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情节严重的并追究其负责人及所属部门责任:
(一)学生体育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体育社团管理条例的;
(二)学生体育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体育社团成员利用学生体育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体育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进行整顿后仍不合乎要求的;
(五)学生俱乐部一学期内未开展过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体育社团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 共青团MK体育,MK(中国)委员会授权体育社团管理中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做出年终的评选与总结。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纲要从2015年5月开始实施、本纲具体解释归体育学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