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试行)
基本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基本建设工程进度管理制度
(试行)
基本建设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试行)
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应急预案
基本建设工作廉洁自律暂行规定
基建工程档案管理细则
基建管理中心会议制度
基建管理中心日常工作制度、纪律
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标准,结合校园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按工程实际修改完善。
第二条 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三条 工程建设建立“政府监督、甲方监管、委托监理、施工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 工程建设强化合同管理,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材料质量验收标准和合同双方质量责任。
第五条 工程项目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鉴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质量责任,各单位的项目法人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全责,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会同监理单位对从事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查验是否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七条 建立工程质量达标管理制,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规范管理。
第八条 工程技术部按规定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九条 不得明示和暗示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设备供应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条 工程建设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当遇到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等重大技术问题时,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议,以便做出正确决策。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建设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部应对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定期检查或抽查,对检查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将工程质量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工程质量达标情况的重要内容,同时通报工程有关质量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配合相关机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工程竣工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部要配合好相关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档案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基本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根据工程实际需要修改完善。
第二条 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条例、办法等,增强法制观念,做好施工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三条 工程各建设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责任,承担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
第四条 工程技术部会同学校保卫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管理范围,承担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建设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 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并组织施工管线会签,提供地质勘察资料,协助施工单位勘察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协调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不得对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七条 应当审查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并在工程施工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第八条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九条 定期组织对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达标管理考核评定的依据。检查考核后召开工程会议,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总结,部署下步安全工作。
第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紧急处理和报告制度,工程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施工、监理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紧急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向上级机关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三、勘察单位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四、设计单位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生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对其设计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时,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监理单位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负有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的职责,并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为监理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该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
(四)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用于采购和更新合格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六)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的档案资料;
(七)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实施监理。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并下达整改指令,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完成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其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管理机构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履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部门、人头,做到安全职责明确。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施工单位均需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管理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规定和制度。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明,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租赁使用的,应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安全责任。禁止使用或租赁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等。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二十五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讲解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安全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规范和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安全设施,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编制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处作业,以及临边洞口和临时用电作业等,必须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工作,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
第三十五条 建立明火施工作业申报和审批制,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区域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申报并通过审批,作业时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保卫组织机构,并有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维护施工驻地及施工现场治安,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实行封闭围挡,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及污染。
第四十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人员均要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三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事故,要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基本建设工程进度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进度管理,促进工作计划与施工进度的科学化、规范化,达到质量、进度、效益的有机结合,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并在工程实际中不断修改完善。
第二条 凡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施工总包单位依据合同工期,结合工程实际,提出施工总体进度安排,各分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按此制定分包工程进度计划和材料、设备供应计划,施工总包单位在此基础上,制定施工总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四条 监理单位审核施工总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报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确认后作为施工阶段总进度控制计划。
第五条 施工总包单位按照施工总进度计划,将施工进度计划逐层细化,制定年度施工计划和月作业计划,形成计划体系。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工程技术部备案。
第六条 施工总包单位依据确认后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合理调配施工现场劳动力、材料、成品、半成品、施工机械的需求数量和配置情况,以及现场临时设施、水电供应、能源、交通工具需求量,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第七条 监理单位制定进度控制实施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工程技术部。
第八条 监理、施工总包单位对施工进度实施情况进行动态控制与管理,通过检查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对原有进度计划进行优化调整,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指令责任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工程技术部,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例会中向工程技术部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预防由各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的建议。
第十条 由于施工单位或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身承担。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建设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升工程建设效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施工,根据建设部和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将文明施工要求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要把文明施工作为重要内容予以阐述和承诺,此部分发生的费用在招标报价中予以考虑,中标后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 文明施工方案中要包括施工现场管理、方便学校师生通行、保持正常教学和师生生活秩序三部分。其中,方便学校师生和保持正常教学和师生生活秩序的方案中既要保证工程建设的客观需要,又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建设给学校管理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四条 工程开工前,工程技术部要认真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文明施工招标承诺的落实情况,并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损坏或者堵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由监理、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 基建工程工地四周应当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墙或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2米,且应稳固、整洁、美观。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设置照明设备,确保校园通行安全畅通;
(二)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排水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畅通、安全;
(三)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四)利用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废弃物、杂物飘散;
(五)运用其它有效方式,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七条 施工人员应当按照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他浑浊废弃物,未经沉淀不得排放;
(二)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置在规定的地点,日产日清,不得倒入校园内;
(三)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残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第八条 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者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第九条 建设工程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施工标牌,标明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周范围和面积、开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姓名;
(三)工地总平面图。
第十条 施工现场内还应当设置其他各项临时设施,达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二)施工区域或者危险区域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三)建筑材料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
(四)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当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或者机具设备,并设置高于1米的围栏。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工地内应当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和责任区包干图,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
(一)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
(二)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更衣室和其他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
(三)有条件设置食堂的,须符合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有困难的,可委托有关服务机构代为处理。
第十三条 由工程技术部牵头,定期征求校内意见,了解学校对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拆除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五条 对于没能兑现招标中关于文明施工承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责令限期改正,如限期内不予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按工程合同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或解除合同,清除出场。
第十六条 对由于文明施工管理不利原因而解除合同的单位,应同时追究其赔偿责任。
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校园基本建设和市财政专项改造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经研究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开工前,现场管理人员负责与有关单位联系,组织实施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会同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现状及其它情况的原始记录。
二、工程开工前,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施工现场范围。
三、严格要求参建单位按照投标书、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现行施工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
四、会同监理单位严格核验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的质量,禁止不合格材料、设备应用到工程中。
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及时做好隐蔽签证,不得事后补办签证手续。
六、负责组织各工种现场负责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工程协调、联系会议和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七、严格按合同工期执行,督促参建单位确保工程进度。
八、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并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九、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应坚持维修回访制度,在保修终止会同施工承包单位共同回访,对所存在的问题全部返修合格,填写回访单。
施工现场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了把安全事故损失降至最低,对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检查监督,一旦安全事故发生,便可及时做出响应,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下做出的准备和响应。
三、工作程序
1、潜在的隐患即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内容包括:
(1)坍塌事故;
(2)触电事故;
(3)火灾、爆炸;
(4)中毒、中暑;
(5)伤害事故: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
(6)油料、化工材料的大面积泄漏。
2、应急装备
(1)工程技术部会同安全保卫部成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协助做好抢救、保障工作。
(2)监督施工单位配备应急资源:各种救援机械设备、交通工具、个体防护设备、医疗设备、药台、生活保障物资、钱款等要处于完好状态。
(3)监督参建单位成立以项目经理、总监为组长应急小组,并监督救援工作小组日常完善。
(4)急救电话:“120”;火警电话:“119”;匪警电话:“110”。
3、应急处理
(1)施工现场出现紧急情况时,现场发现人员应立即向施工方和建设单位报告。
(2)建设单位及时协助、督促施工方应急预案的启动,抑制状态发展,采取措施后及时向上级汇报。
(3)抢救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做出必要的标识,以便于事故调查。
(4)紧急情况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预案进行救护,救人第一。
四、应急措施(预案)
1、坍塌事故
首先,教育施工现场人员多留心、留意,如果发生土方或墙体有裂纹或支设模板及设备有危险征兆时,应大声呼喊,告知作业人员撤离危险面或危险区域,同时报告项目负责人组织撤离。其次,当发现土方或模板造成开裂或失稳,要督促施工方人员进行支护、加固。当有人被土方掩盖时应迅速进行挖掘,注意不要伤及人员,并注意坑壁周围情况。
第三,联络组织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之后立即报告。出现模板倒塌、设备倒塌,土方坍塌造成人员重大伤害时,要立即与市应急救援小组联系,进行抢救。
2、触电事故
首先,现场有人发生触电时,发现者当机立断立即断开电源,当电源开关较远,用干燥不导电物品(木棍、绳索等)拉开触电者或挑开电线,如触电者紧握电线,用干燥的木斧、胶把钳等工具切断电线,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
其次,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组织人员抢救,并拨打“120”请求支援救治。
第三,现场救护者发现触电者呼吸或心跳均停止,则立即进行人工呼吸或同时进行体外心脏按压。
第四,由专业电工进行电路检修,检修合格并经有关人员调查后方可解除警戒控制。
第五,对造成重大伤害的事故现场要进行标识,做现场调查处理。
3、火灾、爆炸事故
一旦发生火灾和爆炸情况,命令施工方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和抢救人员。
首先,要划定危险区域,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并疏导现场有关人员撤离危险现场。
其次,根据火情和人员伤亡情况拨打“119”、“120”报警,报警时说清详细地址、态势、人员伤亡情况、物体损失情况、联系电话,向上级报告和向邻近单位或社会求救。
第三,组织人员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接通水源并用干粉灭火器及铁锹、铁叉等灭火工具进行灭火,撤离毗邻火场的易燃品。
第四,医疗抢救组负责抢救伤员,若伤员身上着火衣服难以脱下,可让伤员躺在地下滚动或用水灭。切忽奔跑、拍打,以免助长火势,防止手部烧伤。
第五,用清洁布覆盖烧伤面做简易包扎,避免伤面污染,不要随便把水泡挤破,伤员口渴可给饮水和含盐饮料。
第六,视情况将伤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注意观察呼吸,脉搏和血压的情况。
4、中毒、中暑
发现有人中毒、中暑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首先,拨打“120”急救电话。
其次,针对一氧化碳中者要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场所,中毒较重者立即送往医院急救;亚销酸钠中毒者要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第三,对中暑者让病人平躺,并放在阴凉通风处,松解衣扣和腰带,给患者喝凉开水和淡盐水,给病人服用霍香正气水和仁丹等消暑药,病重者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5、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
首先,当施工现场发现有人坠落或其他伤害时,发现者应立即通知项目负责人。
其次,项目负责人视情况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并立即组织人员抢救。
第三,根据情况拨打“120”急救电话。
第四,立即组织人员抢救,为救护人员扫清障碍,并观察周围情况避免造成人员二次伤害。
针对伤员病情情况进行救治,如身体部位出血可抬高伤肢,用消毒纱布或棉垫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加压包扎止血;若判断肢体骨折时,可借助绷带包扎夹板来固定受伤部位,急救中心医务人员到来前切勿让病人运动;搬运高处坠落伤员时,若疑有脊柱受伤必须让伤员平卧在硬板上,切勿抬伤员的肩或腿。
第四,进行事后调查,查找原因,进行事后处理。
基本建设工作廉洁自律暂行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文件精神和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为规范基建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的行为,结合校园建设实际工作,制定本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 在工程管理中,严格执行法纪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部门规定,增强廉洁奉公和遵纪守法意识,严格依法按照基本建设工作的有关程序办事,规范基本建设工程各环节中的行为。
第二条 建立和执行“重大议事议程”规定,工程管理做到规范化、科学化,民主讨论,科学决策。
第三条 所有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均应遵守“廉政承诺书”中的规定,杜绝在业务活动中的所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亲属、朋友参与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在施工管理中遇有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进行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保护国家、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在现场登记签证、工程质量检验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一经发现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工作人员如违反规定,举报查证属实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对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参建单位违反所签廉政合同的,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处理,并将违法违纪情况通报省、市建筑主管单位。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作涉及部门要自觉主动接受校内外有关部门、群众的监督检查,并把执行廉政工作纪律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基建工程档案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规范我校基建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充分发挥基建档案在我校工程建设、房产改造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凡在基本建设工程管理项目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载体材料等,均属基建档案。
二、项目竣工后,基建档案移交学校档案室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三、工程建设要与竣工材料的积累、整编、审定工作同步进行。
四、归档的基建材料必须对学校当前与长远工作具有参考价值和佐证作用;必须反映基建管理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与实物完全一致并具有成套性。
五、基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归档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可行性报告、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竣工文件,基建预概算和决算等方面。归档的重点是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材料,特别是包括竣工图在内的全套图纸。
六、基建部门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并配备一名档案人员,负责基建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七、基建文件材料的归档流程:
( 一 )形成积累
1、基建部门接到建设任务后,在布置工作计划的同时布置形成积累基建文件材料任务,要做到责任到人,定期检查,做到各项工程项目形成积累基建文件材料与基建进展同步。
2、基建项目启动后,参建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承包范围内的基建文件材料,竣工时由向学校基建部门提交完整、准确、系统的基建档案材料。
3、学校档案部门应随时了解大型基建项目主要的工程进度,督促、指导档案员及工程技术人员做好基建文件材料的积累工作。
4、基建部门应严格执行基建文件材料的审签制度,明确职责,把好文件材料形成质量关。要检查设计、施工单位基建文件的编号是否统一,要与它所反映的对象相一致,能揭示其性质与特征。
5、使用基建文件材料过程中不允许随便更改,如有更改,必须填写变更通知单,并履行批准手续。
6、归档的基建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使用复印件必须说明原件存放地点,归档资料格式要统一,字迹要工整,图像要清晰,不得用铅笔、圆珠笔或复写纸;归档的底图,格式须按国家制图标准绘制完成;归档的蓝图,规格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字、图清晰,用纸优良。
7、在施工合同中,要依据国家对编制竣工图的要求,对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交接、验收做出规定,做好施工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签证等。竣工图必须使用新蓝绘制,按规定加盖“竣工图”标志,并如实填写内容。
8、学校基建部门要定期检查、绘制本校的总平面图。
( 二 ) 整理组卷
9、基建项目结束后,基建部门要督促组织本项目形成的应归档的基建文件材料的整理组卷工作。
10、根据基建材料的形成规律,按工程项目组卷,一项一卷或若干卷。管理性文件排在整个项目的首卷,其材料按文件性质分别组卷。
11、基建文件材料的排列: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原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图纸按图的类别序号排列,其顺序为:地质图、初步设计图、建施图、结施图、水电施图、气管图、变更图。
12、基建文件材料采用卷盒方式保管。蓝图以手风琴式折叠成四号图纸的规格,底图采用卷筒或平放两种方式保管。
( 三 ) 归档验收
13、学校档案部门会同学校基建部门负责基建文件材料的验收工作。基建项目在验收前,档案部门应对准备归档的基建文件材料进行预验收。
14、档案部门要认真进行审查、验收归档的档案材料,并在基建档案资料归档说明书上签署意见。基建档案移交应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两份,连同案卷经档案部门清点无误后,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盖章,各执一份存查。
15、基建文件材料归档后,在改建、维修中所产生的基建文件材料,基建部门应随时整理,向档案部门补充归档。档案部门对补充归档的基建文件材料应及时整理编目。
基建管理中心会议制度
一、处务会制度
为加强基建管理中心内部管理和工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召开全处大会,由处领导主持,基建全体人员参加。由处领导传达学校新学期工作计划,并提出本处新学期工作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重要节假日前和每学期期末前召开全处会议,部署节日、假期工作安排。
2、定期召开处务会,由中心领导主持,基建全体人员参加。主要汇报近期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需要协调解决的事宜,部署下步工作。
3、凡遇到基建重要事项时,均组织召开处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策。
二、工程例会制度
1、在施工过程中,每周召开工程例会,基建管理中心领导、工程科科长、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各参建单位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人员参加。
2、工程例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检查前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原因,提出落实措施;
②检查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落实措施;
③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施工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④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⑤其他工程建设有关事宜。
基建管理中心日常工作制度、纪律
为了强化基建人员管理,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工作制度,要求全体人员共同遵守。
一、工作纪律
1、全体职工均应按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和安排的具体工作任务,认真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提倡团结互助的协作精神。工作成绩优异的应受到奖励。
2、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上下班作息时间,出满勤,干满点,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3、按时参加校、处、科组织的各种学习和集体活动,总结经验,提高水平。
4、严格执行请假制度,病事假要办理请假手续。上班时间认真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班和调休由科长掌握,并做好记录备查。
5、对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6、遵守国家法令、校规校纪,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全校师生的监督。
7、上班时间严禁饮酒,禁止在工作时间玩游戏、看股市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
8、全体人员要心往一处使,拧成一股绳,形成一个精诚团结、敢于拼搏、乐于奉献的战斗集体。
二、财务管理
1、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计划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未经主管领导审批,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执行学校的差旅费标准。出差一般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明确时间地点和任务。一般应在返校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3、处内职工的办公、劳保用品等,由综合科汇总提出计划,经处领导批准,方可购买。一般每学期办理一次。
4、综合科要认真办理各项财务手续,杜绝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