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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7-08-15 16:41  

 

    
2016年6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一条。
  
  二、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删去第三十条。
  
  三、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删去第四十八条。    
  2.删去第四十九条。   

  四、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
    
  删去第九条。
    
  五、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   

  1.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2.删去第二十七条。
  3.删去第三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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