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共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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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规则说明
2017-06-08 14:45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对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并保证不恶意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向二级学院提交科技成果转化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二级学院对成果完成人提出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支持和协

    助成果完成人和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三、科技处负责对科技成果进行备案、审核。对成果转化的真实性、可行性提出明确意见。

四、合作共建处负责与成果转化拟意向合作单位进行洽谈,并达成意向性协议。

五、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负责审议、论证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确定价格方式等有关事宜。

六、合作共建处负责组织将意向性成果转化合同提交律师事务所、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进行审核。

     七、律师事务所、审计处、财务处负责审核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及被许可方

         相应资质等文件的真实性。

八、合作共建处负责将成果拟转化的有关情况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

 九、公示期间,如有举报提出异议的,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实属实的,取消成果转化资格。若无异议,

     合作共建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成果转化申请人、成果转化单位正式签订成果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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