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共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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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共建处印章管理制度
2017-05-10 17:17  

一、合作共建处公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印章管理人员授权,其他人不能擅自动用。

二、严格按使用范围和批准手续用章,未经处长同意,不得在任何文件、证明等材料上加盖公章。

三、严格公章使用登记制度,并在年度末将公章使用登记记录整理归档。

四、严禁在任何空白纸张、表格、证件等上面随意加盖公章。

五、印章管理人员对已盖章的证信使用情况要跟踪了解,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同志汇报,

    必要时可通知其暂停使用。

六、未经批准不得将公章带出单位使用。

七、对违反印章管理制度,产生后果的,要追究印章管理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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