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加强对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高等学校医疗保健工作的质量,特制定学校医疗卫生保健工作制度。
第一条:学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校后勤管理处的领导下,定期召开学校医疗卫生保健会议,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条:学校医疗卫生保健工作是教学环节的重要支持和必要保证,应坚持面向全体学生,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提高师生健康水平提供优质、高效的相应服务。
第三条:学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学校人群的健康状况开展学校健康教育;负责学校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对影响学校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务监督。
第四条:负责新生入学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学生医疗档案,对各类健康检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第五条:对患病体弱学生实施医疗照顾;对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休退学处理意见。校内医疗保健机构不能处理的危重及疑难病例,应当及时转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第六条:协助教务处、学生处开设大学生健康教育课程(选修课或必修课)开展好心理咨询,定期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学生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七条:认真贯彻执行传染和防治法规,做好学校内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开展好学校内医疗服务,做好各种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控制工作。
第九条:对学校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饮食和营养卫生等实施医务监督,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十条:做好学生医疗保险理赔代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