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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移交制度
2013-04-02 08:31  

一、国家规定应向当地档案馆移交的永久和长期保管档案,应按规定时间整理好,并办理移交手续,妥善保管交接凭证。凡属归档范围的各种文件材料必须由本部门兼职档案员统一移交档案室。

二、严格执行档案材料统一管理的原则,凡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按要求交档案室归档保存。

三、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后,必须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办理调离手续。

四、对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的情况要认真登记,为统计和移交工作做好准备。

五、档案移交给档案室时,交接双方应当面按移交清单逐一清点清楚,并按要求检查所移交的档案组卷是否规范、编目是否清楚、案卷标题拟写是否正确、文件材料收集是否完整齐全。

六、部门领导及兼职档案员在移交目录上签字,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与归档材料一并移交。移交双方清点核对,符合要求后,接收人在移交目录上签字,各留一份,以备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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