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学生参加基本医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资助中心发布时间:2024-11-05 09:09浏览次数:

各二级学院: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大中小学生参加基本医保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457 号文件要求,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集中参保缴费工作已于2024年9月1日启动,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生参加基本医保,更好保障学生的医疗保障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参保有关政策

1.个人缴费标准。学生参加2025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00元。

2.参保缴费期。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2025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

3.参保激励约束政策。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个百分点,连续参保年数自参加2025年度居民医保起计算;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个百分点。连续参保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断保1年,降低一个百分点,断保年数自2025年起计算,累计降低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20%。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缴费参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

二、加强参保组织动员

1.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各学院要切实担起组织动员参保主体责任,以学生应保尽保为目标,结合各学院实际制定详细推进措施,跟踪工作进展和措施成效,动态调整优化,有效提高在校学生参保工作水平。若有在校参保缴费不成功,填写附件1,各学院医保联系人定期发给学生处。

2.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年级辅导员要组织开展医疗保障政策宣讲解读,宣讲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的流程、2025年政策调整要点等与学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内容开展宣传。让学生能够更加全面、及时了解医保、认识医保,更好地享受医保待遇。

3.开展参保比对排查。医保部门将开展学生参保情况比对,定期通报未参保学生情况。各学院要加大对未参保学生的动员力度,确保各学院参保率巩固在95%以上。

4.建立医保台账。各学院要完善学生医保台账(见附件2),安排专人负责,并于11月7日16点前将各学院医保台账电子版报学生处。


联系人:孙鑫  0451-87085526

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