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指导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促进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学习质量和水平,根据《黑龙江省高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席旁听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列席旁听工作。
第三条 列席旁听工作由学校党委统筹协调,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列席旁听工作重点关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部署要求。
第五条 学校党委在列席旁听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学习内容不全面,对学校党委明确要求的内容没有学习或学习不及时等问题。
(二)学习形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以“会议套开”或具体工作会议等代替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情况。
(三)学习方式是否有效,是否存在照本宣科式学习或以简单传达文件代替交流研讨进行集体学习问题,是否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
(四)是否存在学习制度落实不到位,未结合实际制定学习计划、学习方案,会议记录、考勤记录不全等问题;是否存在集体学习没有达到每季度不少于1次,无特殊原因参学人数不足中心组成员三分之二等问题。
(五)是否存在每次集体学习时间较短、一次性安排学习内容过多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学习成果转化不到位的问题,没有有效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学院发展实践。
(七)是否存在造假抄袭的问题,学习方案、发言材料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理论文章等。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列席旁听工作人员库,吸纳讲政治、顾大局、能力强的同志作为入库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工作。
第七条 列席旁听时,应当组成不少于2人的工作组。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在每次集体学习前3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报告学习方案。
第八条 列席旁听工作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列席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旁听中心组成员讨论交流情况,形成旁听记录。工作组原则上不作点评或发言。
(二)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交流,了解学习形式、学习内容、学习效果等情况,形成谈话记录。
(三)查阅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档案资料,阅看中心组成员学习笔记、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
(四)深入基层一线调研,了解学习成果转化情况。
第九条 列席旁听工作结束后,工作组应当形成专题情况报告,与旁听记录、谈话记录等一同报送党委宣传部。
第十条 学校党委及时反馈列席旁听意见,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每年向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通报列席旁听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列席旁听结果作为政治生态建设成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专项检查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