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宣传阵地管理,规范宣传阵地使用行为和方式,营造文明整洁、清爽有序的校园环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宣传阵地”包括:横幅、标语、展板、海报、橱窗、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学生组织以及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二章 登记与审批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为校园宣传阵地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各单位在校园内悬挂张贴和设置宣传横幅、标语、展板、海报、橱窗、电子显示屏等,应事先经党委宣传部登记审批(审批表见附件),并严格按照登记审批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公共区域设置固定宣传设施,如确有需要,应与党委宣传部沟通并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宣传内容要文明健康、积极向上、主题突出、用语准确,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党委宣传部依照党委要求适时提出宣传主题。
第八条 宣传文字原则上使用简体中文和规范英文。
第九条 宣传形式要与空间环境协调,保持整洁、规范、美观,不影响交通,不损害树木,不破坏公共设施,不影响校园环境。
第四章 活动宣传管理
第十条 学校开展大型活动,例如:运动会、迎新、毕业典礼、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外语月、大学生科技文化艺术节等,由活动负责单位提出整体户外宣传方案,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办或承办活动,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大门处放置宣传展板和海报等,可在活动主会场放置。
第十二条 有赞助单位的活动,由活动负责单位与赞助单位商定各事项,并签订合作协议,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事项进行宣传。活动期间,活动负责单位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若与赞助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宣传方案的,活动负责单位应事先将宣传方案依照第十六条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宣传横幅、标语、海报的所有单位要在横幅、标语、海报的右下角注明单位名称,或主办、承办、协办活动的校内单位名称,不得标注未经审批的企业单位名称、商标等。
第十四条 活动负责单位应在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申报,提前1个工作日户外布置,活动结束当天及时拆除。户外宣传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具有特殊意义的宣传内容根据报批时间而定。
第十五条 经常性开展、持续时间较长的活动,原则上不得在户外放置宣传设施。
第五章 管理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宣传阵地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宣传内容由本单位、本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党支部负责审核,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地由教务处或所属党总支负责审核,学生寝室宣传内容由学生处负责审核,学生会、学生社团活动宣传内容由团委负责审核,校内经营单位宣传内容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核,大学生创业园区内创新创业单位宣传内容由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负责审核,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宣传阵地的使用和管理,对设置的宣传内容要及时更新,对掉落、损坏的宣传设施要及时维护。
第十八条 保卫处要加强校园巡查,对未经审批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横幅、标语、展板、海报等及时清除;对除张贴栏外的校园公共设施、文化设施和建筑外立面上的乱张贴、乱涂画行为及时制止。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要加强校园保洁工作,定期对校园公共区域的宣传阵地进行保洁维护。
第二十条 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园宣传阵地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