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K体育,MK(中国)是哈尔滨市属唯一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于200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哈尔滨师范专科学校、哈尔滨大学、哈尔滨市教育学院、哈尔滨市成人教育学院、哈尔滨市师范学校合并组建而成。2006年,原哈尔滨市财经学校并入MK体育,MK(中国)。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34年开办的北满特别区师范学校。
MK体育,MK(中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学校将秉承传统,融合创新,努力建设办学特色鲜明、综合实力强、省内外知名的地方大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MK体育,MK(中国)(英文名称为Harbin University),学校(主校区)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09号。
第三条 MK体育,MK(中国)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举办、省市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与管理,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学校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学校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拓展留学生教育,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继续(终身)教育。
第六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基础实、专业精、能力强,人文素养与科学素养兼备,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校积极鼓励自主创新,着力开展有针对性的科学研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和智力支持。学校充分发挥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为地方文化传承发展作贡献。
第八条 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积极开展学科专业建设,按照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业证书;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实施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依法自主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交流、协同创新、社会实践等;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干部、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自主设立附属中小学、幼儿园、学术出版机构、创业园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非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机构组织,附属单位接受学校领导,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责任。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障教授治学,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六)知悉学校建设、发展和改革及关涉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学生创新创业,完善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开展创新创业实践,为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服务体系,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和权利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保障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成立学生社团,进行社团活动。学生社团需经学校批准成立,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 教职工指学校依法聘用的、在职在编的教职人员。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建设、发展和改革及关涉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自主实行公开招聘、全员聘任,定岗、定编、定员、分类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制度,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并依据聘用合同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晋级、奖惩的依据。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救助机制和纠纷处理机制,保护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工作,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非在编人员,在校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MK体育,MK(中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责任制,负主体责任,支持纪委负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老干部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委会按照议事规则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党委会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须经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成员或党群工作部门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召集,党委书记主持。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MK体育,MK(中国)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查处违纪行为,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上级党委要求,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形成办学特色,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坚持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原则,集体研究、讨论其职权范围内重要行政事项。校长办公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主管校领导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需要时可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然后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与会成员意见并做出明确决定。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室召集,校长主持。
第二十九条党政联席会是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补充。党政联席会是研究学校党政需要共同商定重要工作事项,加强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校长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坚持充分讨论,发扬民主,尊重多数人的意见的原则,集体研究和决策学校重要工作事项。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召集,根据议题分别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具有独立建制的院、部、系、所、中心等均简称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需要予以适时调整。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通过预算方案划拨给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指导和监督学院独立地自主运行并强化目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实行任期制,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等。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按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1.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与发展规划,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
2.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3.推荐重要科研项目及学术成果、奖励人选推荐标准及考核办法;
4.学院教授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指导、协调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工作;
5.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及专业学位增设、申报、撤销授权点方案;
7.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及指导教师遴选标准与办法;
8.学校招生改革、教学体系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通识教育整体规划和各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10.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则,各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11.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设计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3.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撤销学位、指导教师资格等决议;
4.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5.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并予以指导: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3.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并予以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等事项;
(四)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责是: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有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以精简、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依法定岗、定编、定责自主设定党政职能、教学科研等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能。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结合实际情况,设立学校理事会。理事会将成为由学校、政府、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议事机构,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服务水平争取更多校外资源。理事会将遵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自主统筹和配置权属范围内的各类科教资源,协调其他科教资源,负责本院人员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自主设立系、教研室、研究所(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经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论证表决通过后,提请校长办公会核准,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院行政工作发挥监督和保证作用。学院党总支支持院长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按其议事规则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表决决定必须记录备案。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班子成员组成,根据议题需要,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工会主席、分团委书记等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侧重党委书记和院长分别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每月1-2次,院长或书记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改革发展中与治学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决策咨询机构,按照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在学术方面行使学院层面的决策咨询权,对学院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教师聘任、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范围内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对学院整体发展规划、教学改革、资源配置等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意见。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全体教职工负责。学院教授委员会实行任期制,独立行使学术权力,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四十条 学院院长为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完成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院长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经费包括政府财政补贴、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要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本着节俭高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合理使用学校各项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设审计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学校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等,包括固定资产(房产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和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无形资产(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和对外投资(指学校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为国家所有,由学校依法依规占有、使用和处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使用遵循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机制,切实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五十条 学校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提升学校信息化水平,切实维护安定有序的校园秩序,努力为师生员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二条 学校积极关注社会需求,争取社会资源,开展社会服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诚恳接受社会监督,以获得社会广泛支持。
第五十三条 学校遵循依法、有序、共赢的原则对外开展合作。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包括校政之间、校企之间、校际之间,以及学校与境外高校的合作交流,内容涉及办学、研究、学习交流、产品开发等。
第五十四条 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人士,以及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支持校友会的工作,并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学校横式中文标准字校名“MK体育,MK(中国)”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佩戴的校徽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校徽白底红字。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颜色为红(C:0,M:100,Y:100,K:20)白(C:0,M:0,Y:0,K:0)两色,由外圈中英文名和圈内图案组成。外环由学校的中文名称(欧阳中石题写)、英文名称(Harbin University )环绕,中环图案为 “H、U”组合的变体造型字母,寓意发展、奋进中的MK体育,MK(中国)。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标准色红色(C:0,M:100,Y:100,K:20),长宽比例为1:1.5,旗面正中印黄色(C:0,M:0,Y:100,K:0)校名,左上印白色校标。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训为“崇德砺志,博学笃行”,教风为“学高身正,严谨至善”,学风为“知行统一,勤奋求真”。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MK体育,MK(中国)校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和学校的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后,在学校内部制度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