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党支部,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文件)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督查组开展办公用房专项督查工作时提出的具体要求,按照省委、市委《关于落实中办督查组意见深入开展办公用房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及校党委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明确政策标准,扎实深入开展办公用房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清理办公用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标准
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标准进行清理。
二、清理任务
(一)领导干部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清理任务
1.超面积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2.违反规定租用办公用房;未经批准借用办公用房;一人多处占用办公用房;功能用房由个人单独使用。
3.离退休人员占用原单位办公用房。
(二)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清理任务
1.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2.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3.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及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占用办公用房。
三、清理规定
(一)领导干部使用办公用房的清理规定
1.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清理规定:对于可分割的独立房间,应予以腾退。对于不可分割的房间,应通过调整房间的方式解决。对于不宜分割且暂无法调整解决的,超出面积标准30%以内的,可继续使用;在30%-50%之间的,可暂时继续使用,在以后维修改造时进行处理;超出面积标准50%以上的,原则上必须腾退。暂时整改确实有困难的,需上报说明理由,按批准意见整改,需要进行改造的要上报改造计划方案,待采暖期结束后再组织实施。
2.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腾退。
3.一人多处占用办公用房的,在主要任职单位保留一处,多占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对特殊原因不能腾退的要专门写出报告,按批准意见实施。
4.功能用房由个人单独使用的,对领导干部配置的专用会议室、专用会客室、专用健身房、其他休闲娱乐功能的功能用房应予腾退。
5.对离退休人员占用原单位办公用房的应予腾退。
(二)单位使用办公用房的清理规定
1.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经批准的要呈报说明材料和批准文件。
2.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借用下属单位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经批准的要呈报说明材料和批准文件。
3.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及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经批准一并建设的要呈报说明材料和批准文件。
四、清理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哈办发〔2013〕20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以及中办、国办督查组在我省、我市督查清理办公用房工作时提出的意见。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党总支、党支部、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和校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迅速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工作。要将清理办公用房作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改进“四风”方面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边查边改,立查立改,清理结果要在本单位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二)实事求是,把握重点。各党总支、党支部,各部门单位要对本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逐人填报办公用房原有情况及清理情况,做到细致准确,及时上报。对清理本单位所属的办公用房要制定方案,统一组织,统一推进。
(三)抓紧落实,从严把关。各党总支、党支部,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于2014年3月前完成整改工作,严禁拖延超期。工作中有问题及时沟通联系,不能擅自放宽标准,制定附加政策,确保清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四)统筹安排,专人负责。按照学校党委要求,专项治理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党总支、党支部、各部门单位要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五)材料完备,按期上报。各党总支、党支部,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将清理整改书面报告及附表、整改计划和方案、承诺书等材料(含电子版),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上报时限及要求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中共MK体育,MK(中国)委员会
20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