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K体育,MK(中国) 政法学院教师 赵彦波
一、依法治国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必须用法治统一民主政治。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范畴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民主法治。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使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出来,促进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和谐,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规则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基石,实施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保障。政治参与的广泛性离不开法治,政治决策的程序性、公开性离不开法治,政治权力的制约性、政治局势的稳定性离不开法治。民主政治一定是法治的保障和维护下的民主政治,没有法治为民主政治提供保障,就不会有高度的民主政治,也谈不上政治文明建设。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目标是完全统一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必须用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把公平和正义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不仅指的是经济公平,而且还广泛地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权利的平等和司法的公正等等,因而具有多方面的含义。社会公正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和平相处的政治底线,社会主义社会理应是比资本主义更加注重公平和正义的社会。当前我国正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和重要发展期,同时又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另外,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加速,我国社会分配的形势、就业结构、社会变革的加快是我们面临一系列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正确处理这些矛盾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还必须依靠法治的作用保障和实现社会的公正。和谐社会是矛盾及时得到解决的社会。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通过打击犯罪减少矛盾,而且还在于有效地解决并化解矛盾,从而消除不和谐因素,使社会从不和谐状态归于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必须用法治保障社会有序安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规律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而法治正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就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强制性的规范,虽然靠思想道德教育引导人们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很重要,但法律的强制手段必不可少。社会生活的和谐,必须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这就是说,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安定,包括政治安定、经济安定以及人心安定等方面内容。只有处在组织程度较高的状态下,通过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才能使有着不同利益和要求的群体和个人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社会安定团结,人民安居乐业要依靠法治的强大力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打击各种经济、刑事犯罪的对敌斗争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性工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法治是使人与人之间诚信友爱的必要补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必须在一个充满诚信友爱的环境下进行。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没有诚信友爱,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要积极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目的和内容都有相同之处,它们都要求人与人之间要诚实守信。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的预防作用、警示作用和教育作用以及事后的惩罚作用都能对建设社会主义道德起到很大作用,能形成人心向上、人心向善、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所以,法治是诚信友爱的必要补充。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法治是使人充满活力的有力手段。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要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法治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调动人民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创作文学作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法律机制,促使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中去,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能保护环境,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恶化,资源能源供应就会高度紧张,经济发展与资源能源矛盾就会尖锐。如果不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无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也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只有用法治才能彻底禁止各种掠夺自然、破坏自然的做法,促进自然资源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的良性循环,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形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科学的治理方式和领导方式,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二、依法治国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途径探讨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
1、法律至上的理念
这是法治的核心理念,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法律的首要标志就是要确立法律至上的原则,法的权威高于任何人的意志,一切权利都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束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不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
2、制约权力理念
这是法治的本质。法治作为一个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目的是治官治权。核心思想就是通过法律遏制权力,权力必须受到法律控制,这也是法治社会与非法治社会的根本分歧。法治社会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把权力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以防止权力被滥用。法治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划定国家权力的范围并为其设定一套理性的运行规则和机制,一切国家权力的运行都必须置于法律预设的控制下,法律是权力合法化的唯一根据,职权法定,无法律即无行政。
3、程序法治理念
这是法治的主要特征。程序是看得见的公正,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的最关键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实现实体正义的制度性条件。法治的实现过程主要是一个程序化的过程,法治的本质决定了法治的原则主要是程序原则,法治的实现过程依赖于程序,没有程序就没有法治。从一定意义上说,对程序法治的重视程度,是判断一个社会是否真正接纳了法治原则的最佳方式。程序法治一方面是指法律程序方面的建设,实现程序法定化的程度;另一方面是指程序对法治实践的主要程度。程序正义是保证实体正义的前提,程序不仅是保护司法正义的生命线,也是依法行政的主要体现。
4、公民自治理念
这是法治的基础。公民自治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主张国家和社会公民分离,以契约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依靠强有力的公民社会来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任意侵害。公民自治不仅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构成了法治的基础。
5、依法行政理念
这是实现法治的途径。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社会对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最初的含义,就是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接受由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实际上通过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实行法律的控制,来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民主制度的要求。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的一个部门。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能否得到维护,很大程度下取决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为。依法行政的基本目标就是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防止权利滥用,建设具有现代意识的法治政府。
(二)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实施法治主要方面
和谐社会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思想和社会协调各方面。如何根据我国已经具备的条件,从能够办得到的事情做起,逐步实现和谐社会的各项目标?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指导性的工作要求。具体到法治建设,就是要求把法治的指导原则和运作机制引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成和运行机制中,有效构建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做到既符合社会主义本质和现代和谐社会的要求,又符合当前实际的推进举措。法治为和谐社会服务,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转变法律观念
转变法律观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认识前提。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首先对法律观念作一个梳理,做出适合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的转变。构建和谐社会直接要求法律本质观、价值观、功能观和发展观都做出相应的变化。
从本质观意义上讲,应当进行相应的转变。在旧的统治被推翻,社会主义社会得以建立之后,由于无产阶级的使命的变化,所以社会主义法律就不能重走剥削阶级法律的老路。它应当超越旧的法律。这种超越也就表现在它不能再把自己定位为另一个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能再狭隘地以阶级统治作为自己的最高理想。社会主义法应当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这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上所在。
从价值观意义上讲,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最崇高而又最基本的价值目标来追求。历史上,我们曾错误地否定法的价值目标,甚至认为公平正义是资产阶级的专利。这是极其错误的。作为公平正义,社会主义不仅不应抛弃,而且更要发扬光大。面对中国法律价值观的现实,我们必须确立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具体说来,必须将公平正义体现在立法和法的适用之中,将其作为法治的基本理念。
从功能观意义上讲,以前那种简单地认为法律是阶级斗争工具的观念必须改变。在和谐社会中,法律是指引社会行为的规范,建构社会秩序的规则,裁决社会纠纷的准绳,维护社会安宁的手段,实现社会公正的保障。法律本身的追求就是维护人际的和谐状态。化解纠纷、解决矛盾也就是要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消除引发社会不和谐的根源,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在构建和谐社会之中,应当深化对于法律功能的认识,进而充分发挥其效用,使法律为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从发展观意义上讲,应当改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急发展观,树立起自身协调发展和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科学发展观。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上,要既注意法律的适时变化,又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一方面,法律必须适应社会发展,推动社会发展,甚至成为社会发展的先导。另一方面,法律不能过于频繁地变化,必须具有适度的稳定性。
2、严格依法行政
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协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只有人权得到尊重和维护,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政府权力得到合理限定并且严格依程序行使,才能实现充满活力和安定有序的社会状态。因为,一方面,由于行政部门是主要的执法机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颁行的禁止性规定能否得到遵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机关的执法行为。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握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尤其是在我们这个具有官本位思想传统的社会,崇尚权力比限制权力的观念在社会中更为流行。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严格遵守法律,则其行政权力将很难受到限制,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对民众的各种社会调查中腐败问题始终高居榜首,这种权力和金钱的分配就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损害,它会影响人们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信任、产生对现实生活的不满,积聚不稳定因素。
3、完善法律体系
建设和谐社会,要有完备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才能为社会发展提供可遵循的规则。这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凡是法律制度所应调整的,均应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应当相互衔接,并有机协调;法律制度在执行、遵守、监督中的任何问题均能在法律制度中获得解决的途径;法制有一个调节机制,能做出适应客观需要的相应反映,能进行有效的自我修正。而且这个体系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目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在这种状况下,制定法律与完善法律变得同等重要。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会保障法都需要应对发展进一步完善。而其中尤其突出的就是民商法和社会法方面。民商法可以有效地分配利益,减少矛盾产生。而社会法的主要目标就是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救济解决问题,对社会稳定起着直接的影响。
4、实行司法改革
司法机关是社会争端的裁决机关,是社会公正的维护机关,担负着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但我们现行的司法体制的基本模式还是建国初期设立的。随着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推进,司法体制愈来愈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是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改革的核心是要保障司法公正。因为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裁决不公正,就不可能平息纠纷,甚至可能使矛盾更加激烈。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会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对和谐社会来说,司法公正是社会安定的基础。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给予民众切实的安全感,使其对其经由正当途径获取的财富产生合理的期待;对于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受到保障充满信心。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维护民众对公共权力机构的信任,即使公民的权利受到来自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也可通过公正的行政诉讼,使其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充分补偿。公民和政府之间的良好关系,也可通过公正的司法而得以维系。
5、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表现为贫困人口、下岗职工、待业青年、残疾人、老人、儿童、重大疾病患者、受灾群众,他们处于社会利益分配与占有的弱势地位,基本利益都难以得到保障。从人权保障的意义上讲,我们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并予以特别的关爱。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不可避免地对社会抱有一定的不满情绪。如果任由这种情绪发酵,后果就不堪设想。但要减少和消除这种不满情绪,绝对不能靠对弱势群体的忽略,乃至强力控制来加以解决。所必须的只能是对其切身利益的深切关怀,对其现实困难的切实解决,对其不满情绪的彻底消解。只有这样,才能获得社会的进步文明、人权保障、安宁祥和。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严格执行相应的法律,给弱势群体以应有的社会保障。这些社会保障如果没有确实的法律保障,就无法转化成社会的现实。在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上,还有大量的立法任务没有完成。整体的社会保障法制还在建构之中。社会普遍的人权保障,残疾人救助,儿童权利保护,老人权利保障,妇女权利保障,贫困者救济,失业保障,养老保障等方面,法律制度的空白还很多,既有的法律也存在着如何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这些都与社会的安全稳定息息相关,都与社会的和谐程度密切联系。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