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真实、规范、有效的开展,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党委要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要面向学校聘请,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机关党总支、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离退休干部教职工代表等。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和广大教职员工的意见建议;向党员和广大教职员工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和协助学校党委更好地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学校要定期召开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随时召开,及时通报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
第五条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抓好整改和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充分发挥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作用,推进党内民主政治建设,打造阳光党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