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保证党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保证党员群众对党务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使党务公开制度取信于民,有力地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MK体育,MK(中国)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务公开责任,是学校及其领导、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过错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改、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是党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全面工作;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党务公开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工作人员,违反党务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按照《MK体育,MK(中国)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实行党务公开的;
(二)党务公开流于形式,在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的;
(三)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四)其它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的。
第五条工作人员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上班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事务的;
(二)拒绝、干扰、阻挠党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领导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锗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4、其行为构成违法或犯罪的,除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外,并按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条组织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实行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并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纪检部门和市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挥广大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监督作用。
第十条本办法为试行办法,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