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做好我校学生社团管理工作,现将《MK体育,MK(中国)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工作。
中共MK体育,MK(中国)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
MK体育,MK(中国)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要求制定。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我校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等。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发挥第二课堂主渠道、主阵地作用,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社团提出登记、变更、注销,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须在收到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须在批准筹备之日起1个月之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变更、注销的社团,须在提出变更、注销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清算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包括成立社团的目的、宗旨、组织方式、成员构成、经费来源、近期工作设想、工作目标;
(二)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三)社团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和所在二级学院团委的意见和证明;
(四)指导教师确认书;
(五)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
第九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
(二)学生社团成员资格、权利、义务;
(三)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四)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五)负责人产生程序;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社团所属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活动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财务制度混乱的;
(三)未定期注册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五)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属于同乡会性质的;
(十)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一)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二)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注销的学生社团,在申请日起10日内由社团所属业务指导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批。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应当提供由社团负责人、指导教师、社团所属业务指导单位签属意见、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在报批后5日内由社团所属业务指导单位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三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等。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八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院(系)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毎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一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巳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三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二)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未经批准,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三)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四)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至少提前五天向社团所属业务指导单位(校级社团指导单位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院级社团指导单位为学院分团委)提交申请、具体活动方案、填写活动审批书,经社团所属业务指导单位初审后报校社团管理部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对未经批准开展的社团活动,校团委有权暂停该活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经审批通过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如实际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任何个人和未经允许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会等;
(六)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申请时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如实际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示、广告和宣传品等,必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并向社团所属业务指导单位申请,如张贴内容需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由社团所属业务指导单位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宣传;
(八)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二十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应会同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校期间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法律、校纪校规处分或有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第六章 强化领导
第二十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二十九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三十条 学校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社团所属业务指导单位要对所指导的社团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社团经费管理:
(一)社团经费用于社团活动的各项开支,任何人不得挪用、私占;
(二)社团经费中日常开支须提前10日向社团所属业务指导单位申请报批,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精品社团”获得学校支持的社团建设经费,由校团委、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在日常开支前10日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申请报批,经同意后履行正常报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非学分制学生社团每年9月份可以通过向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提出转为学分制社团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MK体育,MK(中国)校内各类学生社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MK体育,MK(中国)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MK体育,MK(中国)团委,具体实施由社团管理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