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国家审计机关在对A高校1998年财务收支情况审计中发现,该校后勤总务处1998年取得房租收入 260.5 万元,各类学生住宿收入 63.8 万元,校外零星旅客住宿收入 3 万元,加队对外租车收入 41.5 万元,合计 368.8 万元,均未按照规定计缴营业税及附加和房产说等。同时还发现该校某餐厅1998年取得营业收入93.9 万元,某住宿部取得住宿收入 51.1 万元,也未按照规定计缴营业税及附加。 国家审计机关在对B高校1999年财务收支情况审计中发现,该校某中心客房、客饭收入和食堂附营业业务收入 169.3 万元,没有在学校财务部门会计帐目中核算,也未按照规定交缴营业税和附加 9.3 万元,其中:营业税 8.5 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0.6 万元,教育费附加 0.2 万元。
[评析] 为有利于高等学校加强校内经营活动的管理,便于考核经营成果,《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中设置了“经营收入”科目,并明确经营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即利用学校的技术、后勤服务设施以及教职工为社会提供各种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非独立核算的招待所的收入、车队的收入、场地及设施的租赁收入、电讯服务收入等。根据下述有关税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经营收入应当交纳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为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同时在《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明确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国家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条三款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金、代扣代款、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要求上述两所高校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