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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体育,MK(中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1-07-02 10:04: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同时加强和规范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受组织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对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任期经济管理工作的业绩与问题,分清对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以进一步加强单位的财经管理,促进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单位经费的管理使用效益,并为学校干部管理部门考察任用干部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科级领导干部和经营单位负责人。具体包括:

(一)学校及所属各单位主管或分管财经、资产、基建、采购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

(二)学校所属各经营单位以及独立核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三)经费数量或物资流动较大的处、科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由学校领导决定或有关单位委托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坚持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限,原则上以干部管理部门确定的届期年限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到以前年度。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文件、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违法、违规、违纪与违反制度的情况;

(二)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三)本单位财务收支的预算、计划、分配与决算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有无未纳入预算或超预算和不按计划执行的情况;

(四)各项资金的收入与支出使用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重点检查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行为;

(五)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重点检查购置审批程序是否按学校规定执行,有无重复购置、闲置浪费、资产流失或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

(六)经济决策与对内对外投资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合同签订与执行效果情况,重点检查投资项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的审批程序,有无重大失误与损失等情况;

(七)本单位各类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类资产、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利润分配的核算是否真实合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等问题;

(八)各项收费的标准及分配发放的合规性与真实性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违规收费、截留私分、滥发钱物、不公开透明和不合规等问题;

(九)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十)本单位经济任务及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重点检查规定的经济任务与目标是否及时足额地完成与上缴;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落实和整改情况;

(十二)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无违规违纪事项和不廉洁等问题;

(十三)学校领导和委托单位需要审计的其他审计内容。

第八条 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还应包括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办理财务移交手续的情况等。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学校组织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将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组成审计工作组并实施内部审计。

第十条 学校审计组一般应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按审计内容和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按审计规定时限向学校审计处提供任期内的下列资料:

(一)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述职报告;

(二)任期内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提供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相关会计资料;

(四)按任职期限清理所在单位债权债务清单、库存物资盘点清单、任职期初和任职期末办理财务交接的有关财务资料与手续;

(五)重大工作成绩、奖励或重大经济损失、处分的有关文件或说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采用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其调查核实结果及所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审计依据资料。

第十六条 实施经济责任项目审计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应认真审定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经校长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报送给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提交组织部门和审计委托部门,抄送学校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进入干部管理档案,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组织部门申诉,学校组织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30日内向学校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严重违反国家法纪和学校规定的,可另作专项审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校内各单位领导干部或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组织校内审计人员负责审计。如审计任务重或审计人员不足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

当承担的责任,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纪检、人事、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有关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学校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学校内部审计机构;

()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MK体育,MK(中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哈院发〔2016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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