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校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签订遵循“依法依规、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法人(校长)是学校合同唯一签署、授权人,各二级单位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第六条 学校委托法律顾问协助审查、修改合同、协议,开展合同管理,监督跟进合同履行。
第七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法人(校长)授权,代表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拟订
第八条 承办部门(指具体负责合同起草、组织合同实施的部门)负责合同的拟订。拟订前,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作事项的合法性、可行性和风险性进行必要论证,对合同对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后,开展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
第九条 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标采购类合同的承办工作。其签订的合同,包括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方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背离招标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审批和签署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将拟订的合同初稿报送给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待法律顾问出具《法律事务审核意见书》后,承办部门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同时,填写《MK体育,MK(中国)合同事务审批表》。承办部门负责人在《法律事务审核意见书》、《MK体育,MK(中国)合同事务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给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进行审核、签署意见。送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同文本(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一式六份;
(二)《MK体育,MK(中国)合同事务审批表》一份;
(三)《法律事务审核意见书》二份;
(四)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合同涉及的经费内容的合法性、可行性;合同涉及的收付款方式、票据提供条款等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审核合同法务程序履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由科技处负责审核,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需按照《MK体育,MK(中国)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哈院发〔2016〕6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类合同由项目建设单位参与审核,负责审核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方响应文件内容一致、是否存在对学校不利内容、是否体现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等。
第十六条 除科研类、招标采购类合同之外,其他部门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内容,还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主要审核合同涉及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合同审核通过后,承办部门负责呈送主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凭《MK体育,MK(中国)合同事务审批表》、《法律事务审核意见书》到学校党政办公室申请用印。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应加强合同履行的管理,安排专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督促合作方履约,对引发的纠纷,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应当严格执行合同中的约定。
(二)合同款项的支付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经费管理规定。
(三)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条款。
第五章 合同的建档
第二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合同档案存档管理;负责学校法律服务联系事宜。
第二十二条 合同加盖公章后,党政办公室统一留存合同原件一份和《法律事务审核意见书》原件一份,提交档案室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部门应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未经授权,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学校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学校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与合同签订有关的部门、人员在履行合同签订程序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执行。如有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造成不利后果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MK体育,MK(中国)合同管理办法》(哈院发〔20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