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促进学校形成健康有序的财务管理秩序,规范学校财务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各项经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规范有效;财务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收支安排是否合理,执行情况如何;会计账表、账账、账证、账实是否相符;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净资产等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并配备具备资格的财会人员,是否按规定设立财经领导机构;
(三)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有效;
(四)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是否健立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的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是否针对各类经济业务制定了完整的财务处理流程,并能让相关单位和人员知悉;
(五)学校所采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是否经过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各类财务数据的安全能否得到保障,是否配备了一定资质的管理和维护人员;
(六)是否建立财务管理风险的控制机制,各项风险管理机制是否有效执行。
第六条 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及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不合理赤字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
(二)是否制定预算编制手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学校发展战略、经营目标、投筹资计划和其他重大决议;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预算管理部门是否根据预算编制单位调整后的预算,编制出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学校年度预算是否及时提交学校预算审批领导小组进行审批;预算批准后,是否及时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执行;
(四)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批后执行;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与计划是否大体一致,预算执行过程中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第七条 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创收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账;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违纪问题;
(二)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票据是否合规、统一;是否建立健全票据领发、保管和验收制度;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三)是否建立收费减免和退费管理制度,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四)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五)各项缴财政专户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第八条 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正确划分各类支出的界限;
(二)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未经批准发生的超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项目;
(三)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转移、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建立授权和审批、审检程序,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五)各项费用是否都取得了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照审核报销制度和相应的支出标准列支;费用报销时是否有相关的审批人签字,超过支出标准的,是否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批,;是否存在以领代报、以拨代支等现象;
(六)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款项等过渡性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七)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八)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多列、虚列、少列或者不列资产的行为;是否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如何,有无公款私存的情况;
(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执行情况如何;
(三)银行账户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出租出借等问题;
(四)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五)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个人占用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六)固定资产和材料、耗材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七)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是否规范,相关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多列、虚列、少列或者不列负债的行为;
(二)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应,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准确、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划清各类结余的界限,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对
经营收入结余是否单独反应,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等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置、提取比例和列支渠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完整,并进行复核性检查,包括:财务决算报表是否齐全,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每张报表内容填列是否完整、正确;项目填列是否齐全,表内对应项目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应当填写的“报表附注”是否填列;对应报表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有年度财务情况文字说明;是否按有关规定签名盖章;
(二)核对报表项目数据填列与对应的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检查表、账是否相符;按照报表所列项目,逐一与会计账簿进行核对;
(三)对报表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验证,应用预算执行审计成果对收入、支出类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检查各项资产的实有数与报表填列数是否一致;审查各项净资产的形成过程,分别进行验算;
(四)对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审查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应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审计工作程序原则上分为审计立项、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总结、后续审计、审计终结六个阶段。
第十六条 审计立项阶段:
(一)学校审计处在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财务收支审计计划,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二)学校审计处根据主管校长批准的审计计划进行内部任务分解,并选派审计人员或组成审计小组负责各项审计业务的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学校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下达书面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审计时间、审计人员名单以及明确对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工作的要求事项等。学校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先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内容、时限及要求等;
(二)审计人员在审计通知书发出后到被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见面,广泛听取或征求审计意见;
(三)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按审计通知书要求,向审计人员口头或书面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并真实、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
(四)被审计单位应为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分工,拟定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和审计重点、范围、内容,经审计处长认可后,依法实施审计;
(二)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认真查阅有关文件及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等会计资料,审查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及货币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抽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存货等;
(三)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实施中必须按规定作好审计记录,撰写审计工作底稿,对需要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调查取证,并填写审计调查取证表。
第十九条 审计总结报告阶段:
(一)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中所获的资料、信息、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归纳出主要意见和问题,并撰写审计报告初稿;
(二)就审计报告初稿填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后十日内应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超过时限未提出异议或未返回意见,则视为无异议;
(三)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和有疑问的地方应进行复核,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并根据再次审核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修改;重大的修改部分应再次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三日内对再次征求意见稿作出书面答复,如仍有异议,由审计处报告主管校长决定;
(四)学校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并报送主管校长批准后送达;经主管校长批准的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后续审计阶段:
审计处检查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与整改落实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报学校经批准后,由学校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终结阶段:
(一)审计人员在审计事项终结后,应归纳整理好有关的项目档案资料,按规定作好审计档案立卷归档工作;
(二)年度终了,学校审计处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将审计档案移送学校档案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四章 审计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和不同的审计事项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跟踪、后续审计等方式。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原则上每年度对上一年度全校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有权依法要求各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下列资料:
(一)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财务预算编制、管理的办法和规定;
(三)经审查批准的被审计年度财务预算;
(四)被审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的文件等;
(五)被审计年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六)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七)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若审计力量不足,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审计处必须进行复核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MK体育,MK(中国)财务审计实施办法》、《MK体育,MK(中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