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会计制度和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固定资产增减、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
(二)是否建立固定资产增减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批、鉴定、核算、使用成效的受益分析和检查以及盘点和清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法、合理、有效。
第五条 固定资产新增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当年预算,项目是否合理,有无重复购置。临时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理,计价和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三)新增固定资产的采购是否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到货后是否严格履行相应的验收手续,是否及时办理入库、建账与报销手续;
(四)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基建工程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六条 固定资产减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各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经过审批,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
(二)投资转出或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经过评估,作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三)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清晰,如有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处理,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第七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固定资产分类是否合理;
(二)审查固定资产账、卡、物是否相符,通过实地抽查,验证会计资料中结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三)审查固定资产管理是否职责分明,是否定期盘点,是否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领用等增减手续;
(四)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审查有无账外资产;
(五)审查大型仪器管理状况,有无按规定登记使用台账;
(六)审查资产配置是否合理,有无闲置、浪费情况;
(七)审查资产有无出租、出借情况,手续是否完备,相关收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更新率、仪器设备机时率等;
(二)审查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账和其他资料,分析统计各类固定资产的比重、结构变化,从而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
第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的审计:
(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是否合规;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额计提是否正确、合法;
(三)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10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审计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内容和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修改,并提交审计处审核;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同时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意见书,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送被审计单位。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学校作出的审计决定或提出的审计意见书应立即执行,落实整改。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审计工作列入审计工作计划,原则上每年进行,根据学校的要求和具体工作情况可提前或延期进行。
第十五条 独立核算单位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一般随同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一并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MK体育,MK(中国)固定资产审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