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审计档案质量,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活动时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
第三条 审计档案为学校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档案管理范围,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按照规定及时向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四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必须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五条 审计档案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审计档案材料应一个审计项目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不能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成为一卷。对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六条 凡记录和反应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笔记、笔录的原件及其复制件、照片、音像磁带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材料,均属审计档案的收集范围。具体包括:
(一)上级有关部门对审计立项的指示、批示和下达的审计项目任务文件;
(二)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报告(或复审意见)及其审定意见;
(四)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证明材料;
(五)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六)有关审计处理的请示,审计事项的报告及批复批示;
(七)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或审计意见通知书;
(八)被审计单位关于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情况的报告;
(九)罚款、没收款、扣交款、停止拨款、贷款、冻结银行存款、封存账册等文件和回执;
(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复审申请,对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意见材料;有关人员对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材料;
(十一)依法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法规目录或摘要,上级有关政策界限;
(十二)审计调查报告及有关文件材料;
(十三)各种调查取证材料;
(十四)移交处理意见书;
(十五)群众来信或来访记录;
(十六)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明性文件材料(审计证据材料、审计工作底稿等)、立项性文件材料(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等)、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八条 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第九条 按照审计法规、审计取证、文书处理的有关规定,对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检查有关程序和签批、认定手续等是否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整改。
第十条 审计材料按项目立卷,对应立卷归档的材料,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情况和便于管理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立卷。
(一)经济责任审计,按单位、人名和审计年度分别立卷;
(二)定期审计,按被审计单位和年度立卷;一个年度内被审计单位的材料普遍较少时,可将这些单位的材料分别装订成薄卷,放在同一卷盒内;
(三)财务收支审计,按项目名称、单位和年度立卷;一个项目立成一卷;
(四)专项基金审计,按项目和年度立卷;
(五)审计调查按专题立卷,视材料多少,成一卷或数卷,材料少时,可将几个专题材料合并立卷;
(六)审计过程中,移交外单位处理的有关事项的文件材料,应根据有关规定,将原件或复印件随该项目文件材料立卷。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档号,按照学校档案室的统一规定编制。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一经实施,审计人员即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应对本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特别禁止在文件材料中使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书写),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处长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来确定,分为永久、长期(十六年至五十年)和短期(十五年及其以下)三种,列出保管期限表。
(一)一般牵涉到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的审计案卷,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虽然没有移送司法机关,但审计涉及的问题较多及金额较大的审计案卷,应当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审计档案应在保管期满之后,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审计档案销毁清册(一式三份),并会同学校审计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经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长批准后实施销毁。监销人应认真清点,核对无误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审计档案销毁清册应由档案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存档。
第十五条 查阅审计档案,一般限定于学校审计处内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将审计档案借出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需经学校审计处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审计档案时,严禁涂画、抽取、伪造或者擅自抄录、复制,违反者按有关法律条款和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