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将有关校内审计工作形成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应的主要内容通过校内一定形式的信息载体予以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应坚持积极稳妥、实事求是、注重效果、逐步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
(一)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
(二)校内经营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损益的审计结果;
(三)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四)专项审计调查、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五)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
(六)校内各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七)固定资产的审计结果;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事项。
第六条 审计结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告:
(一)审计结果公告必须经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还应当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三)需要向上级有关部门呈报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还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公告。
第七条 公告审计结果必须遵照下列原则:
(一)审计事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方可进行;
(三)保守国家机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经济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和修改。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基本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形式:
(一)以纸质形式公告;
(二)通过校园网公告;
(三)通过校内其他媒体公告;
(四)通过举行一定形式的会议公告;
(五)通过其他形式公告。
第十条 审计结果只限在学校范围内公告,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公告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对象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结果公告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告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