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降低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指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运用审计质量标准,对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全要素、全员进行的内部控制措施和程序,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质量控制活动中必须坚持合法合规性、独立性、客观公正性、规范性、效益性、保密性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应根据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选派具有承担该项审计业务专门技术并与该项审计业务无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保证审计的质量和审计的客观性。
第五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忠于职守,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 审计项目计划质量控制
第六条 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学校审计处按照学校批准的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编制的年度项目审计作业计划。
第七条 审计项目计划必须慎重确定,认真编制。
第八条 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项目、方式、目标、范围、时间和人员配备,要重点突出,依据充分。
第九条 审计项目计划编制要由审计业务人员按规范程序编制,经审计处长审批后,正式实施。
第三章 审计项目方案质量控制
第十条 审计项目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负责编制审计方案,组织实施现场作业,负责审计质量把关。
第十一条 审计方案要经审计组成员认真讨论,经审计处长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 编制审计方案时,应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的要求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重点、范围、内容、方法、步骤。审计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二人,分阶段合理安排时间及恰当地进行人员分工,各阶段的时间、责任要落实到人。
第四章 审计项目实施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严格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若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向审计处长申请调整审计方案,并按调整后的审计方案继续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在特殊情况下,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立即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审计通知书的格式要符合标准和要求,即写明主送、抄送单位,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审计组长和成员名单等;审计通知书由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签发。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和评价。
(一)弄清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状况,特别是职员之间的职责分工是否起到制约作用,不相容职务是否分开;
(二)了解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关键环节、关键点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三)认真测试内部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是否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干部和职工的意见,并对审计过程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是编写审计报告的依据,为便于复审,审计人员应按照具体事项和业务内容分别整理编写,一事一稿;发现的问题必须写明事实的基本情况、法律依据、审计意见、编制人员签名后由组长审核签字。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过程记录
1、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成绩或问题的记录及资料;
2、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3、审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
4、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5、审计组讨论的记录;
6、向审计处长请示汇报的记录;
7、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二)审计证据
1、被审计单位审计期间的会计报表;
2、从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中收集的反应成绩或问题的有关证据;
3、外调取得的有关证据;
4、能反应被审计单位成绩或问题的有关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和鉴定资料等。
(三)底稿编制者和复核者的姓名以及编制、复核日期;
(四)底稿索引号及页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收集审计证据时,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必须围绕审计方案确定的目的、要求,突出重点;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三)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四)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审计证据的合法性;
(六)查证的主要问题要用专用纸记录和按规定书写,语言要简练,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各要素要齐全,如书证中的凭证、账簿、摘抄资料的名称、日期、编号、事实内容;
(七)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参与调查的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取得的审计证据必须有提供单位或人员的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 在实施审计中若遇有非审计人员专业技术可以鉴定的审计事项,应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技术的人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才能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九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审计工作的质量情况和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组应及时向审计处长请示汇报;必要时审计处长应向主管校长请示汇报,保证按审计方案完成审计目标。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完成审计方案提出的审计目标后,应及时整理检查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
第五章 审计评价及处理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对会计资料真实性的评价:
(一)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账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地反应了财务收支情况;
(二)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应了财务收支情况;
(三)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应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
(一)凡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认定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事项效益性的评价:
(一)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年计划(目标、指标)比较;
(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
(三)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
第二十四条 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一)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
(二)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合理或部分合理、不合理的评价;
(三)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事项不作审计评价:
(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
(二)证据不足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一般应单独或合并作出以下审计处理:
(一)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各项收入;
(二)限期退还或没收违法所得;
(三)限期退还或没收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五)提请纪检、监察或者司法部门处理;
(六)依法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和给予处罚。
第六章 审计报告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在完成审计任务后,对审计实施阶段工作的总结,是学校做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都应当向学校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二)主送单位;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审计组长签名;
(五)报告日期。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包括成绩和问题两个方面);
(四)审计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的编写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和内容必须齐全;
(二)审计报告要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上报时要附主要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
(三)报告中所反应的问题阐述要清楚、真实,不得有遗漏、隐瞒,运用财经法规要准确;
(四)审计评价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五)审计意见要与查出的问题相对应,不得含糊不清,模棱两可;
(六)审计建议要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薄弱环节,切实可行;
(七)审计报告要做到简明扼要、结构严密、层次清楚、逻辑性强,报告中反应的数字必须准确,计量单位应该规范统一。
第三十条 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在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之前应送审计处长审查,经审查确已完成审计方案提出的目标,并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才能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未完成审计项目目标或不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学校审计处应退回审计组重新编写。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应认真核实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复查有关审计事项,确有不当之处,应修改审计报告,必要时应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再次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学校审计处长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由学校审计处长召开处内业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应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计意见书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二)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的,除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向学校领导依法提出处理或者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
(三)问题定性、处理意见或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四)审计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被审计单位依法申请复审的期限和复审的机构。
第三十七条 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必须报送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才能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审计档案质量控制按照《MK体育,MK(中国)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