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K体育,MK(中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校园网络信息技术防范和行政监管力度,规范校园网络安全和宣传行为,保证校园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高等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规范》《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信息发布工作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其他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第一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相关制度。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第一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相关制度。
第三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落实上级教育信息化工作方针政策和工作任务;负责召集校内、外专家对学校新建信息化软、硬件项目建设的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审批;负责对接省、市网信办公室和网络监察部门下发的文件及函件进行处理和回复等工作。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网络信息的监管工作及信息发布的审核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的总体监控、整理、报告、研判、处置以及网络舆论的引导工作,并及时向校领导反馈情况。党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学校主网站和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网站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校园网络设备与信息安全技术平台,保障校园网络安全平稳运行;负责规划、应用开发、用户管理、资源管理和数据库建设、安全等级保护等工作。网络管理中心对党委宣传部牵头建设的网站进行技术支持。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有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案件的处置工作,依法处罚和打击网上违法活动、鉴定与处理网上泄露国家机密及其他违法行为等;配合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网络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自主网站和部门网站的管理和信息内容安全工作,保证对外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和统一性;各单位(部门)要安排专人担任网络安全(信息)管理员,为保证工作有序开展,应保持网络安全(信息)管理员队伍的稳定性;各单位(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对保密有关事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网络信息管理
第八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规,凡开办公众号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单位,必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信息发布坚持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办理:
(一)各单位(部门)提供的信息稿件,凡是包含下列内容:以学校名义对社会宣传、发布的信息;涉及政治敏感性、思想倾向性的内容和意识形态领域问题的;涉及国家对外关系、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主权和领土问题的;涉及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涉及领导活动和先进人物、典型事迹报道的,必须由本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核,经部长签署同意意见并存档备案,最后由党委宣传部信息管理员在校园网上发布。
(二)各单位(部门)提供的信息稿件,不包括本条(一)款规定的内容,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在发布前必须由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同意意见并存档备案,由各各单位(部门)信息管理员上传校园网,党委宣传部统一审核发布。
(三)凡在思想政治工作专题网站发布的信息稿件,除本条(一)款规定的内容外,直接报学生处进行审核,经学生处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并存档备案,由学生处信息管理员上传校园网,党委宣传部统一审核发布。
第十条 校园网发布的信息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及法律;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五)宣扬邪教、迷信;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在校园网内拥有自主负责的网站的单位(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同时把网站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和建立的相关制度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各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和网站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利用校园网站,发布或链接境外网站、境外新闻媒体、互联网站的新闻信息,必须报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三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
(一)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网络信息、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保障校园网络主节点及二级节点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出现故障及时维护。
第十四条 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用户申请上网认证账号时须认真阅读相关规定,并填写《MK体育,MK(中国)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办理业务申请表》,进行实名制登记。校园网上网用户不得私自转让个人上网认证账号和IP地址,不再使用时须及时联系网络管理中心注销账号,因私自转让账号或未注销账号关联设备产生的网络安全事件由登记用户承担相关责任。各单位(部门)管辖下机房、教室的上网机器管理员要做好上网机器使用登记工作,如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相应单位(部门)的管理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校园网络的IP地址由网络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建立IP地址使用信息数据库。IP地址分配使用逐级负责制,网络管理中心按照规划分配到各单位(部门)。各单位(部门)必须对所管理的IP地址逐个落实到人与计算机。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结合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申请、谁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禁下列破坏、盗用学校数据中心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盗用他人上网账号、盗用他人IP地址;
(二)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四)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
(五)以端口扫描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信息)管理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不健康的信息,发现有上述《第十七条》行为者,网络安全(信息)管理员或用户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党委宣传部和网络管理中心。网络管理中心可对其提出警告乃至停止其网络使用。情节严重者,由学校有关部门依照校纪、校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由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停机整顿,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注销账号,禁止其播发任何信息,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一)未按程序办理,擅自播发信息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播发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和信息的;
(三)对校园公众号监督不严、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影响较坏的;
(四)对自主负责网站监管不严、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影响较坏的;
(五)对盗用校内IP地址、用户账号和在校园内私自联网造成校园网络故障,以及对网络信息系统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严禁在校内私自搭建无线热点(无线路由器、共享WIFI等),严禁使用非法远程控制软件从校外登录校内电脑,一经发现,用户账号将被做停号处理,并对相关使用责任人进行通报,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移交上级网信、网监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事件发生后由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党委宣传部、网络管理中心、保卫处配合调查事件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上报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涉及教职工事件转人事处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学生事件转学生处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悖,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MK体育,MK(中国)校园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哈院党发〔2016〕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