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是由省财政拨 付专项经费、 由省社科联组织实施的省级应用性课题。黑龙江省 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设立的目的是组织专家学者围绕经济 社会发展重大事宜开展应用对策研究,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咨政 服务。为提高课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理论创 新和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主要采取面向 省内社科工作者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通过自主申报、专家评审、 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等程序确定中标课题。此外,根据实际需要, 有部分课题采取委托研究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 课题选题
第三条 省社科联根据黑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 繁荣发展的需要,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专家建议等方式确 定课题选题,并发布选题指南。
第四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选题原则:
1.围绕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 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确定选题。
2.围绕黑龙江省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及年度重 要工作部署确定选题。
3.围绕省委和省政府关注的、在决策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 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的现实问题确定选题。
第五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选题要求:
1.坚持正确导向,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鲜明的问题意识、 重要的应用前景和较强的创新价值,体现有限规模和突出重点的 原则,着力推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2.注重选题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 际问题为出发点,切实开展应用对策研究,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 一年。
3.避免与已立项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教育厅人文社科规划项 目及其它省级重大课题项目重复。
4.选题文字表述要科学、严谨、规范、简洁,一般不加副标 题。
第六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选题的遴选和 采用:
1.课题选题一经报送,即视为选题拟定人和推荐单位承诺同 意对所拟选题进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2. 省社科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征集选题进行综合研究和评
议,遴选部分选题列入招标范围,报省领导批准后发布选题指南。 第三章 招标申报
第七条 一般在每年年初,由省社科联发布黑龙江省经济社会 发展重点研究课题招标通知及选题指南,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申 报课题需从选题指南中进行选择,不得随意更改题目。
第八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的申报组织工 作一般由地市社科联、高校社科联和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秘书处 负责。鼓励跨学科、跨单位、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相结合来 组建申报课题组。
第九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实行课题负责 人制度,课题组成员必须为实际参与课题研究人员,原则上不超 过 10 位。课题申报人即为课题负责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遵守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 了解国情、省情,对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方 向有较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2.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综合研究能力,熟悉所 研究领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实性问题和学术前沿性问题,有相 关研究成果。
3.具备实施课题研究的精力和时间条件,确保课题完成时间 和质量。担任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 (含专项课题) 负责人的,上一个课题需完成结题且验收结论为良好及以上。
第十条 课题申报人每人每年只限投标 1 项课题,且不得作为 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课题申报; 同一人作为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 参加 2 项课题的申报。
第十一条 课题申报人要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 产权争议。凡在投标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后, 即向其工作单 位反馈情况,并取消个人 3 年投标资格,其获准的立项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课题申报人须填写课题申报书,同时提交相关佐证 材料 (可为复印件) , 由地市社科联、高校社科联或省级社科类 社会组织秘书处审核并统一报送至省社科联。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实行专家评 审制度, 由省社科联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立项课题组。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评审原则:
1.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课题研究应准确把握应用性课题 的特点, 既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体现学术性和前瞻性,能够为 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宏观指导,又具备较强的实践价值,体现实 践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和具体措施。
2.科学性与实效性相结合。课题研究内容不能大而空,应当 体现科学性与实效性相结合, 既能反映题目的科学含义,与研究 内容相符合,又能体现出课题研究与实践发展的紧密结合。通过 研究,可以培育优秀的研究成果,推动当前工作取得实效。
3.研究能力与执行能力相结合。课题主持人应具备较强的研 究能力,能够对课题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 同时还应具备较强的 组织执行能力,能够统筹课题研究任务,组织落实课题实施计划, 确保课题研究的顺利完成。
4.研究内容与业务范围相结合。课题研究内容应当与课题负 责人从事的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密切相关,课题负责人应具备优 秀的业务素质,能够带领课题组成员在相关工作领域实施课题研 究工作,确保课题研究具有良好的现实基础和实施条件。
5.创新与特色相结合。课题研究内容要有创新性,能够体现 较强的改革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强化课题研究的针对性,注重突 出特色。从而确保立项质量,为提高课题研究水平、培育优秀成 果奠定基础。
6.客观、公平、公正。评审专家要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 原则,协助管理部门严把课题 “立项关”,不能因为个人情感, 影响课题评审的公正性。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评审优先考 虑条件:
1. 申报课题组成员具有跨学科、跨单位、理论工作者和实践 工作者相结合等特点。
2. 申报人具备所从事专业领域的学科带头人或省级“六个一 批”人才的资格。
3.申报人担任过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负责人 且课题验收结论为优秀。
4.申报人为所申报的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拟 题人。
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评审办法:
1.成立评审专家组,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工作,做好分工, 把握进度。
2.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成员不能评审其所在单位 或近亲属所申报课题。
3.专家组对课题内容的科学性、实效性、可行性进行讨论和 评价。对所评课题从课题组资质与条件、综合科研能力、课题研 究与论证等方面给出评审意见。
4.对多个课题组竞标同一课题的情况,要从全局工作实际需 要出发进行考量,除择优选拔课题组外,还要研究探讨多个课题 组共同开展课题研究的可能性。
第十七条 省社科联对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编号后, 发布课题立项通告,并向课题申报人和所在单位送达立项通知。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立项后,课题 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该课题纳入科研项目管理范畴,加强对课题 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为课题的研究
与实践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省社科联将视情况组织专家对 有关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抽查和指导。
第二十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研究 方向和计划。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在课题结题前至少 3 个月 填写《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 表》,经所在单位和课题委托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联审批备案:
1. 因国家或省相关政策变化,导致课题研究方向、计划或内 容需做出相应调整。
2.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变更课题组成员。
3. 由于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结题或中止 (终止) 课题研究。
第二十一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社 科联将撤消课题立项,终止课题研究,追回已拨付经费,并对课 题负责人给予 3 年内不得申报课题处理: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未经批准,擅自对课题研究内容做出重大变更或无故中止 (终止) 课题研究。
3.拒绝与课题委托单位合作。
4.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课题研究。
5.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6.对涉密课题,未经批准泄露课题名称、研究内容等机密信 息。
7.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课题研究中期向省社科联提交 阶段性研究报告,要求为 2000 字左右的对策建议类报告,该报告
为课题结题必要条件。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经费额度 一般不低于 1 万元, 由省社科联拨付给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其 中课题立项启动时拨付经费总额的 50%。
第二十四条 对于委托课题,委托单位需在课题公开招标前将 课题经费划拨至省社科联账户,课题立项后由省社科联将课题经 费拨付给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于扶持课题,课题经费可通过 课题组自行筹措、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拨付等方式解决,省社科 联不另行拨付经费。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活动 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 印刷费等。其中专 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支出总额一般不超过到账课 题经费总额的 30%;劳务费仅限于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支出总额 一般不超过到账课题经费总额的 80%。
第二十六条 课题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 1 ∶ 1 的比例对课题研 究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同时确保课题经费的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 关经费管理制度和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将经费截留、挪用 或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 对未能通过省社科联验收或因故终止 (撤消) 的 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 课题经费退还给省社科联。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研究工作 完成后, 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将结题材料统一报
送至省社科联, 由省社科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结题验收结果。
第二十九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结题需提 交材料:
1.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结题验收书》。
2.课题最终研究成果 (要求为决策咨询报告,不少于 8000
字 ) 。
3.《社科成果要报》稿件 ( 以对策建议为主,来自阶段性成 果或最终成果;可提交多篇稿件,每篇 2000 字左右) 。
4.结题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一律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后装订在一起,一式两份, 同时需提交电子文档,其中结题佐证材料电子文档可以为图片格 式 (文件扩展名为.jpg ) 。
第三十条 申请结题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 收: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
2.未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工作。
3. 必要的佐证材料不完整或数据虚假。
4.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无实用价值。
5.剽窃他人成果或有其他侵权嫌疑。
6.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或有不良政治倾向。
第三十一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验收办法:
1.省社科联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分 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 4 个等级。
2.课题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或内部呈送时,须在显著 位置注明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字样。未注明
者,不能作为结题佐证材料。
3.课题研究成果 (含最终成果、阶段性成果) 在中国知网学 术不端文献检测中的“总文字复制比”如为 15%以上,则验收结论 为不合格。如有特殊情况,需出具书面说明并经评审专家认定。
4.课题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或省直部门决策采纳 ( 以领 导批示或已将成果观点、对策建议写入省直部门以上相关文件为 准 ) ,其验收结论原则上为良好及以上。
5.经批准延期结题的课题,其验收结论原则上最高为良好。
6.验收结论不合格的课题成果,限期 3 个月内进行补充研究 并再次申请结题验收。
第三十二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结题办理:
1.对验收结论为优秀、 良好或合格的课题成果,将由省社科 联向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
2.对验收结论为优秀或良好的课题成果,由省社科联在结题 后 1 个月内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拨付剩余课题研究经费。
3.经批准延期结题的课题,其负责人在结题前不得申报省社 科联各类课题。
4.不能按期提交结题材料且未获延期批准的课题,或再次验 收结论仍为不合格的课题,将予以撤消处理,课题负责人 3 年内 不得申报省社科联各类课题。
第八章 推广应用
第三十三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成果在公 开发表或出版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 点研究课题”字样和课题编号。
第三十四条 省社科联对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
题成果拥有如下处理权利:
1.对课题成果以《社科成果要报》形式报送省委、省政府及 有关厅局单位。
2.对课题成果给予结集出版,并在保留作者的署名权前提下 根据专家意见和出版社要求进行修改。
3.对课题成果在媒体、网络及微信平台上进行推介。
第三十五条 省社科联鼓励课题所在单位和课题组采取积极 措施和手段加强对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课题 成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课题所在单位和课题组如 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交包含课题研究成果的决策咨询建议,必须 同时报送省社科联。
第九章 相关奖励
第三十六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在研究期 间及结题验收通过后一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由省社科联给 予通报表彰,并按照不低于课题经费额度 10%的比例给予追加课题 经费奖励:
1.课题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或省直部门决策采纳 ( 以领 导批示或已将成果观点、对策建议写入省直部门以上相关文件为 准,不含委托课题) 。
2.课题研究成果以 “社科成果要报”形式报送后,得到省级 领导批示。
3.课题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并产生重要的应用价值或社会影 响 (需附证明材料) 。
4.课题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或国家级奖励。
第三十七条 验收结论为优秀的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
研究课题研究成果,在参加省社科联组织的各类社科评奖活动中,
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 联合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