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终止工作规程
2023-06-20 09:56:59  黑龙江省科学技厅  点击:

黑科规〔2021〕8号

为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明确项目终止依据、分工和操作流程,根据我省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的项目终止是指对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停止项目合同继续执行的工作。

第二条  项目终止分类

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终止和被动终止。

主动终止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主动申请启动项目终止程序;被动终止是指省科技厅强制执行项目终止程序。

第三条  工作分工

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以下简称“监督处”)负责受理项目终止申请和提出项目被动终止,组织终止项目评估,进行项目终止全流程监督检查,审核主管业务处室提出的终止项目处理意见,公示终止项目,发出项目终止通知。

项目主管业务处室负责审核项目终止原因,提出项目被动终止,配合终止项目评估,并根据终止项目评估结论,提出终止项目处理意见。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以下简称“资管处”)负责组织终止项目的审计,并会同省财政厅追缴终止项目全部或部分资金。

项目推荐单位是指各市(地)科技局、各高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承担具体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终止项目初步审核、提请项目被动终止,配合完成项目终止工作。

项目依托单位是指执行具体项目的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负责提请项目终止,配合完成项目终止工作。

机关纪委负责受理项目终止过程中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主动终止条件

在项目执行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提出项目主动终止申请。项目依托单位应通过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下载并填写《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申请书》(见附件1)。

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2.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4.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5.因项目依托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的;

6.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五条  被动终止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可执行项目被动终止,或由项目推荐单位提请省科技厅执行项目被动终止。

1.项目立项满2年后,因项目依托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预期指标未完成1/3及财政资金使用未超过1/3的;

2.项目执行期或延期结束后3个月内未提交验收申请,经提示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3.项目依托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法人或负责人等失联的;

4.项目依托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5.项目执行期内不按合同要求填报年度执行情况或科技报告,经提示后拒不整改的;

6.收到项目终止提示通知后,3个月内拒不执行的;

7.其他原因需要强制终止结题的。

第六条  终止工作流程

(一)推荐单位审核

主动终止项目时,项目依托单位将《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申请书》提交至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终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由项目依托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交至省科技厅。

项目推荐单位发现符合条件的被动终止项目,可书面说明被动终止情况及处理建议,提交至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受理

省科技厅监督处负责受理项目的终止申请,自收到主动终止项目申请15个工作日内,签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停止使用项目经费的提示通知》(见附件2);自收到被动终止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推荐单位发出《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被动终止提示通知》(见附件3)。

(三)项目审计

主动终止的项目,财政资金全额退回的,不进行审计;对省拨资金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监督处委托项目推荐单位或项目依托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对省拨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资管处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被动终止的项目,财政资金全额退回的,不进行审计;非全额退回的,资管处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未能进行审计的,依据其他相关资料进行资金清算。

(四)项目评估

监督处收到审计报告后,1个月内组织专家或委托项目推荐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终止专家组评估意见表》(见附件4),评估意见须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终止原因、责任界定、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等内容。各主管业务处室根据《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终止专家组评估意见表》提出终止处理意见。

(五)处理意见审批

监督处审核主管业务处室终止处理意见,填写《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终止审核意见表》(见附件5),并抄送资管处与各主管业务处室。

资管处与省财政厅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监督处综合各方意见,提交厅务会议审议。

(六)项目公示

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监督处对终止项目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终止原因及处理意见等。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监督处负责处理。

(七)签发项目终止通知

终止项目公示无异议的,由监督处负责签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终止通知》(见附件6),并抄送主管业务处室、资管处、项目推荐单位或项目依托单位。

(八)追缴财政资金

资管处根据项目终止通知,商省财政厅办理终止项目财政资金追缴工作。对主动终止项目中合规的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等可由项目依托单位继续使用;对被动终止项目中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提出处理意见,设备的变价收入及结余资金上缴省级财政。

第七条  处理措施

主动终止的项目,如发现项目依托单位、参与单位和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拖延、违规使用经费,对项目依托单位和人员进行信用管理。

被动终止的项目,对项目依托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信用管理;自处理决定出具后,3个月内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永久取消其申报(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其他资格,并执行科研失信联合惩戒。

项目推荐单位未及时提请终止申请,未履行相应管理职能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条 本规程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特殊项目或政策有特别要求的,可适当调整规程。

第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终止工作规程(试行)》(黑科发〔2019〕1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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