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K体育,MK(中国)乡村振兴博士科研基金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2023-11-17 16:46:51  李彦萍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学校涉农学科专业人才优势和科技文化研究优势,打造一系列“知农、强农、兴农”的科技文化研究团队,发挥学校涉农学科专业博士的科研力量,鼓励和支持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开展乡村振兴领域的科学研究,促进博士人才的快速成长,为争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做好前期预研工作,特设立“MK体育,MK(中国)乡村振兴博士科研基金专项项目”。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围绕“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领域,落实《MK体育,MK(中国)全面服务哈尔滨经济社会发展行动计划》,构建支撑乡村振兴的人才培养体系、科技创新体系、社会服务体系、文化传承创新体系,为龙江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贡献“地方大学”力量。

第三条  MK体育,MK(中国)乡村振兴博士科研基金专项项目由科技处负责,按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申报资格: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成员可以是在读博士)应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副教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第五条 申请者须填写《MK体育,MK(中国)乡村振兴博士科研基金专项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二)研究内容创新性强,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或良好的应用前景,研究内容符合涉农学科专业发展需要;

(三)项目负责人须研究基础扎实,科研能力强,近三年取得以下科研成果之二:

1.公开发表核心期刊科研论文1篇及以上(第一作者);

2.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3.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前2名);获批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主持人);承担系列横向科研项目理工科到账经费200万以上,文科到账经费50万以上;

4.获得省部级科技奖或省部级社科奖三等奖以上1项;获得省高校科学技术奖或省高校人文社科优秀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市级科技奖或市级社科奖一等奖以上1项(第1名 );

5.出版全国百佳出版社、“985”大学出版社和全国行业性出版社著作1部(第一作者)。

第六条 MK体育,MK(中国)乡村振兴博士科研基金专项项目,对策建议研究报告类课题研究期限为二年,涉农科技类课题研究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  MK体育,MK(中国)乡村振兴博士科研基金专项项目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结项

第八条  MK体育,MK(中国)乡村振兴博士科研基金专项项目结项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份。项目到期后,应及时填写《MK体育,MK(中国)乡村振兴博士科研基金专项项目结项审批书》,并同时出具各项研究成果报科技处,按规定办理鉴定或验收等结项手续。

第九条  成果要求。项目成果应为“乡村振兴”落地成果,项目研究所有成果均应围绕“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项目到期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研究报告1份(1万字以上),并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之三:

1. 获批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第1名);

2. 获得省部级科技奖、省部级社科奖二等奖以上1项(第1名);

3. 项目组负责人须公开发表核心期刊科研论文1篇,项目组成员人均发表科研论文1篇(均为第一作者);

4.对策建议研究报告(第1名)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或被市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采纳并应用。

5.出版1部涉农学术专著(第一作者);

6.完成横向科研项目,项目组到账经费总量理工类不少于200万,人文社科类不少于50万;

7.授权发明专利1项(第一发明人)。

第十条  MK体育,MK(中国)乡村振兴博士科研基金专项项目形成的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应注明“MK体育,MK(中国)乡村振兴博士科研基金专项项目”字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对国外发表时用同义外文标明,否则不能够作为学校乡村振兴博士科研基金资助成果验收。乡村振兴博士科研基金专项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等归学校所有。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项目支持经费5-10万元,其中先期支持经费40%,在项目中期审查合格或已有主要研究成果情况下,再支持60%。项目经费支出仅用于该课题研究,其中70%用于学术成果的发表与出版,30%用于材料和学术交流等。

第十二条  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可提前向科技处申请延期,每个项目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若在项目未完成前,项目负责人因故离岗半年以上,研究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提出报告,经科技处核准后,中止项目资助,收回剩余经费。

第十四条  对达不到预定要求或延期后仍未能按时完成的项目,科技处有权终止或撤销资助,追回已拨基金。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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