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 现将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组织实施
1.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重点验收 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把成 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验收的 质量关。
2.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 教育厅(教委) 为 单位, 中央部委所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以学校为单位, 由 各单位社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申请与受理
1.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 年,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写 《变更申请表》, 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 得超过1 年, 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 次。完成研 究任务后,项目责任人须及时向依托学校社科管理部门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
2.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
(1) 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 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 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2)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 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类 成果已正式发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 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 ;
(4)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 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含题名、 批准号) ,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3.免予鉴定范围
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 研究成果标注“教 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 且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1)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
(2)在SSCI、A&HCI 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 来源期 刊发表论文2 篇以上;
(3)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 会三等奖以上奖励;
(4)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地 (市) 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 际效果;
(5)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 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4.鉴定和结项材料受理程序
项目依托学校负责鉴定和结项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地方 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 教育厅(教委) 为单位、中央 部委所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统称申请结项 单位) ,由各单位社科管理部门对鉴定和结项材料进行复审、 组织一般项目成果鉴定,然后汇总所有鉴定和结项材料集中 报送教育部社科司。
5.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内容:
(1)对照《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 合同书》检查鉴定和结项材料, 审核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 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2)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审核是否符合免予鉴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