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审批制度
2011-05-03 09:58:06    点击:

一、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承办事项依据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黑教科[2005]233号)。

四、所需要件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

2、申报材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申请书及汇总表。

3、申报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的研究工作。

(4)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博士学位,并受聘副教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5)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他高校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未再读博士研究生。

(6)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报

省教育厅科技处根据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制定部门的申报日程安排;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日程安排,将相应的书面材料报送到教育厅科技处,承办人审查申报材料,登记申报情况,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不合格原因和补正时限。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其中:申报条件和要求由承办人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和当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进资格审定、核查,初步确定符合本年度评审条件的申报单位,报分管副处长、处长,审定通过后,报批准人审定。

(二)评审

通过审定后的申报单位进入当年度评审程序,首先按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将申报的普通高等学校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分成若干组,遴选评审专家,通过网上进行评审。按照评审指标体系对普通高等学校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申报者进行记名打分;经过讨论评议,形成专家组评估意见。

1、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要求,按工作安排做好评审的服务工作;

(2)不得向外披露专家名单、未公开的评审信息和评审结果等;

(3)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4)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5)如有其亲属或有密切关系的人申报项目的,应主动要求回避。

2、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1)按照评审工作安排,依据评审条件和标准,做好评审工作;

(2)不得向外披露评审信息和评审结果等;

(3)不得干预其他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4)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

(三)立项

评审结束后,由承办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资料形成评审报告,向处长汇报评审情况,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报批准人审批,确定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分为立项资助、不予立项两类。

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公示

确定评审结果后,在省教育厅黑龙江高校科技网公布并公示(网址:http://61 .167 .33.11/)。

公示时限:15天。

(五)审批(项目计划下达)

根据主管厅长的批准意见,承办人将公示后的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下达各申报单位。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六)资助

按照评审结果为立项的普通高等学校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工作时限:60个工作日。

六、监督检查

科学技术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局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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