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哈尔滨市民学习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一个非学历教育、非职业教育、非营利教育,旨在提高市民素质、市民生活品位和质量的教育机构和场所。
第二条 中心设在MK体育,MK(中国)(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9号)。各行政区设分中心,街道、社区设立学习课堂。
第三条 中心实行理事会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中心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实践科学发展观,面向社会,自主办学。
第五条 中心以“立足科学发展,提高市民素质,共享教育资源,构建和谐城市”为办学宗旨,坚持“立足哈市,服务市民”的服务定位,积极主动地为实施“三优”工程、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服务。
第六条 中心为提高市民素质,提供适应市民需求的各类课程。
第二章 举办者与承办者
第七条 哈尔滨市民学习中心的举办者是哈尔滨市政府,由MK体育,MK(中国)承办。
第八条 中心应履行的义务:
(一)充分利用和保护中心各类资源,挖掘和调动社会各类资源;
(二)建立教师和课程资源库;
(三)确保中心办学社会效益不断提高;
(四)履行中心章程,确保中心发展规划的实现;
(五)提高市民素质,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九条 中心享有的权力:
(一)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市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等资产;
(二)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进行评价和奖惩;
(三)对学习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
第三章 教育形式
第十条 中心举办非学历教育,以寒暑假、节假日、业余及网上时间为主。
第十一条 中心积极开展与各区、社区的交流与协作;不断拓展合作领域,依托社会资源形成市民学习网络。
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中心实行在MK体育,MK(中国)院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十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中心实行教师聘任制度,中心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第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力: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研究;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员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员的学习成绩;
(四)按时获取课时报酬;
(五)对中心的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加进修和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十六条 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中心的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大纲,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学任务;
(三)对学员进行公民道德规范教育;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尊重学员人格,创建和谐课堂;
(五)制止有害于学员的行为或其它侵犯学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中心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为教学、为学员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提高管理
水平。
第六章 学员
第十八条 学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学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参加中心组织的教学活动;
(二)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员应履行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公民道德规范;
(二)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承担相应的学习成本。
第七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心经费来源包括:市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和学员学习成本。
第二十二条 中心经费管理由MK体育,MK(中国)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心制定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本章程,中心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