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简称测评办法)是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并结合学校的培养目标,通过收集汇总每个学生在培养过程中能体现综合素质的信息,以合理的方法,确定在特定群体中应具有的综合评价,学院通过大学生素质教育评价体系对学生综合素质及专项特长进行测评。
第二条 测评办法的指导思想:根据大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以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在社会上的竞争能力为目标,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不断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和创新精神,促进大学生在德、智、体、能等各方面全面发展。学院在强调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基础上,凸现个性,鼓励专才的成长,对取得成绩的学生给予奖励,从而培养社会需要的、具有专门知识的、身心健康的专门人才。
第三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学会做人和做事,并为评奖评优和毕业就业提供科学依据,现根据《MK体育,MK(中国)大学生德育学分的实施和操作办法》和《教育科学学院德育工作大纲》,并结合本院实际,实施校、院二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综合素质积分测评的指标、权重及基本要求
第四条 测评指标(见下表)
德育素质 |
智育素质 |
身体素质 |
能力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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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表现 |
道 德 修 养 |
集体观念 |
日常规范 |
学习态度 |
组织纪律 |
学 习 成 绩 |
军训成绩 |
健康状况 |
体育锻炼 |
体育竞赛 |
体育成绩 |
教师技能与专业技能 |
学术创新 |
社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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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权重系数(即德、智、体、能各指标所占分数比率)
素质 年级 |
德 |
智 |
体 |
能力素质 |
教师职业技能 |
学术创新与社会工作 |
一年级 |
15% |
55%-63.5% |
10% |
6.5%-15% |
5% |
二年级 |
15% |
55%-63.5% |
10% |
6.5%-15% |
5% |
三年级 |
15% |
55%-63.5% |
5% |
6.5%-15% |
10% |
四年级 |
15% |
6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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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注:教师职业技能考核占综合测评成绩的6.5%-15%,每项权重为1.5%,此项学期考核按实际情况计,学期剩余权重计入智育素质。
第三章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德、智、体、能四项最后积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德、智、体、能单项积分以百分计,最后得分按百分比折合后计入综合测评成绩。其中德育测评总分低于80分者取消本年度一切评优资格;体育和能力测评总分低于80分者不得评相关单项奖。
第七条 德育素质评测
一、德育成绩=基础分80分+浮动分(以周计,期末求平均值)
二、德育评分参照标准
政治表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各种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具有一定的政治修养,能明辨是非,弘扬正气。
道德修养:注重个人思想道德修养,具有社会公德意识,助人为乐。自觉抵制社会上各种不良思潮的侵蚀。
学习态度:有端正学习目的,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类与学习有关的竞赛和活动。
组织纪律、 集体观念:自觉维护集体利益,集体荣誉感强,坚决不做和勇于制止有损集体利益的行为。组织纪律性强,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日常规范:自尊、自爱、自强、自律,有良好的生活作风和行为习惯,自觉遵守校园管理的各项规定,讲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浮动分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项 目 |
评 定 参 考 指 标 |
参 考 分 值 |
政 治 表 现 |
1.“两课”成绩及思想道德修养课成绩 (两课:德育课与有关马列理论课) |
优秀或每门前10%者+2分/门;良好+1分/门;不及格-2分/门。 |
2.对校院安排的政治活动积极参加的 未经辅导员审批,不参加组织活动的 不遵守纪律(如迟到、早退、做其他事情)者 |
+2分/人次 -2分/人次 -1分/人次 |
3.递交入党申请书者 |
+1分/人次 (递交的学期加分) |
4.参加理论学习小组 评为优秀学员 优秀辅导员助理 |
+1分 +2分 +5分 |
5.不按时交纳团、党费者 |
-2分/人次 |
6.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参加非法组织,游行等) |
-30分/人次 取消年度一切评奖资格 |
道 德 修 养 |
1.积极参加无偿献血者 参加献血而不能献血者 |
+5分/人次 +1分/人次 |
2.本学年受校院系通报表扬者 |
+5分/人次 |
3.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者 受校级表彰者 受院级表彰者 |
+30分/人次 +20分/人次 +10分/人次 |
4.不配合学生干部工作者 |
-2分/人次 |
5.积极参加捐款、捐物等爱心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 |
+5分/人次 |
6.勇于批评不良现象、及时制止、揭发各种违纪行为 |
+10分/人次 |
学 习 态 度 |
每选修一门课程,成绩合格者 |
+2分 |
2.每学期上课全勤者(无迟到、早退、旷课、 事假、病假现象的) |
+5分 |
3.事假(校院公事除外)每2节 |
-1分 |
4.旷课一节 迟到(5分钟以上)每节 |
-5分 -1分 |
5.缺交作业者 |
-1分/次 |
6.以个人名义参加校院文娱比赛,三笔字比 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知识竞赛、辩 论赛等赛事的参赛者 获一等奖 获二等奖 获三等奖 |
校 院 +1分 +1分 +6分 +4分 +4分 +3分 +3分 +2分 |
组 织 纪 律 集 体 观 念 |
1.《学生手册》测试前15%者 不及格者 |
+4分 -2分 |
2.集会无故不参加者 迟到者 |
-5分/人次 -1分/人次 |
3.积极参加班级组织的活动者 班级组织的活动,未经辅导员同意不参加者 |
+1分/人次 -2分/人次 |
4.不上早、晚自习、早操者 早操、早自习、晚自习迟到、早退者 |
-5分/人次 -2分/人次 |
5.早、晚自习做与学习无关的事者 |
-2分/人次 |
6.上课时间、自习时间大声喧哗,影响他人自 习或别班同学上课者 |
-2分/人次 |
7.主动承担打扫卫生者 卫生包干区等长期任务者(特困生岗位除外) |
+2分/人次 突击任务完成者+2分/人次 |
8.劳动无故不参加者 迟到早退者 |
-5分/人次 -2分/人次 |
9.提出改革建议或上报安全隐患等有关信息者 |
+2分/人次 |
10.主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文体、公益活动的组织、宣传、后勤、保卫及联络工作 |
+10分/人次 |
日 常 规 范 |
1.凡未请假、超过假期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或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均属旷课 |
-5分/人次 |
2.违反就寝纪律,无故延迟返校 擅自留宿外来人者 |
-5分/人次 -10分/人次 |
3.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以及通报批评者、学生干部违反校纪校规者 |
留校察看-30分/人次,记过-20分/人次,严重警告-15分/人次,警告-10分/人次,通报-5分/人次,学生干部加倍扣分 |
4.寝室常规检查 |
优秀寝室+3分/人次 良好寝室+2分/人次 优秀寝寝室长+4分/次 良好寝室寝长+3分/次 不合格寝室-2分/人次 拒检寝室-3分/人次 不合格寝寝室长-3分/次 拒检寝寝室长-4分/次 |
5.凡发现有谎报、虚报、瞒报信息者 |
-5分/人次 |
6.举止不文明,如穿拖鞋、背心进出教学区等公共场所者 |
-3分/人次 |
7.有赌博行为视具体情节 |
-10—30分/人次 |
8.自修课时间在教室、寝室内打牌、玩游戏、看碟片等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者 |
-5分/人次 |
9.不合格的值日生 |
-2分/次 |
第八条 智育素质测评
一、智育评分参照标准(100分)
1.智育评分为学期成绩。
学期考试科目总成绩 考查科目总成绩
学期成绩= ( ╳ 70% + ╳30% ) ╳ 本学期实际智育权重
考试总科目 考查总科目
2.要求智育评分保留两位小数。
3.在智育评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总分来确定名次。
4.体育成绩除外。
第九条 身体素质测评:身体素质评分参照标准(100分)
一、身体素质测评按体育课考核成绩、课外体育活动等几方面综合考察
1.开设体育课的班级考核办法:体育课成绩占70%,其余为浮动分。
2.不开设体育课的班级考核办法:基础分为80分,其余为浮动分。
二、浮动加减分标准:
1.体育成绩
(1)体育课成绩优秀者+5分/人次,良好+4分/人次,不及格者-5分/人次。
(2)规定时间内达标成绩优秀者+5分/人次:不合格者-10分/人次。
2.体育竞赛
(1)积极参加校、院的体育比赛且未获名次者+2分/人次。(该项累计不超过6分)。
(2)凡被入选校、院的体育集训者+2分/人次(该项累计不超过6分)。
(3)凡被入选校、院篮球队、足球队、排球队者+2分/人次,担任队长者+3分/人次(该项累计不超过6分)。
(4)凡要参加的体育活动无故不参加集训者-2分/人次。
(5)凡被入选校、院队,无故不参加集训者-2分/人次。
(6)竞赛级别与获奖名次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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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记录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国家级 |
个人 |
+40 |
+40 |
+36 |
+32 |
+30 |
+28 |
+26 |
团体 |
+40 |
+40 |
+36 |
+32 |
+30 |
+28 |
+26 |
省市级 |
个人 |
+24 |
+24 |
+22 |
+20 |
+18 |
+16 |
+14 |
团体 |
+24 |
+24 |
+22 |
+20 |
+18 |
+16 |
+14 |
校院级 |
个人 |
+20 |
+20 |
+18 |
+16 |
+14 |
+12 |
+10 |
团体 |
+20 |
+20 |
+18 |
+16 |
+14 |
+12 |
+10 |
注:每次比赛取最高分,破记录者可重复加分
3.体育锻炼
(1)要求学生坚持出操,积极参加各种体育锻炼活动。
(2)迟到、早退、出操不做者、病假无诊断按旷课处理,事假每次扣0.5分。
(3)无故不参加校、院组织的体育活动,每次扣2分。
(4)两次无故不出操给予院内通报批评,扣10分;三次以上者给予校内通批评,扣20分。
4.军训成绩
军训成绩良好(含中等)+5分/人次,优秀+10分/人次,军训标兵+15分/人次,不合格-5分/人次。
注:加分后,累计身体素质分超过100分,以100分计;扣分后累计体育分低于0分,以0分计。经批准免修体育课或晨间锻炼、课外锻炼者最后身体素质测评成绩的评定以75分计。
第十条 能力素质测评(能力素质评分参照标准):
能力素质测评共分三个部分,包括教师职业技能、学术创新和社会工作。其中教师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权重占综合测评成绩的6.5%—15%(其中2%为教师职业技能训练考勤分);学术创新和社会工作成绩权重共占综合测评成绩的5%—15%。其最终权重按各学期实际情况计。公式如下:
能力素质得分={教师职业技能考核成绩×(4.5%-13%)+教师技能考勤成绩分}+(学术创新得分+社会工作得分)×(5%-15%)
一、教师职业技能测评
1.教师职业技能测评成绩分教师基本技能与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和教师基本技能与专业技能训练考勤成绩,共占综合测评成绩的6.5%-15%,即占综合测评成绩的6.5-15分(其中2分为教师职业技能训练考勤分)。
2.教师职业技能考核成绩由专业教师认定。
3.教师职业技能训练考勤办法(以实分计):
1次无故不参加训练者扣0.2分,2次无故不参加训练者扣0.5分, 3次无故不参加训练者扣1分, 4次无故不参加训练者扣2分; 5次(含5次)以上无故不参加训练者, 取消单项技能考核资格。
二、学术创新和社会工作测评(以百分计)
1.基本要求:学术创新和社会工作得分=基础分60 分+浮动加减分(以学期计)。
2.学术创新和社会工作得分参照指标及分值:
项 目 |
评 定 参 考 指 标 |
参 考 分 值 |
学 术 创 新 |
1.省市、校院级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
省市级: +20分 校院级: +15分 |
2.获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奖 3.获各级各类专项竞赛奖 4.获各级各类比赛奖(含演讲、辩论赛、知识竞赛等) 5.各级各类大型文体活动的创编 |
国家级 省市级 校院级 一等:+40分 +30分 +15分 二等:+30分 +20分 +10分 三等:+20分 +10分 +5分 参与者:+2分 +2分 +2分 |
6.参加校级(含校级)以上学术报告会,并整理形成报告摘要 |
+2分/次 |
7.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有重要成果(有总结报告和证书) |
国家级:+30分 省级: +20分 校级: +15分 |
8.辅助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成绩突出(有总结报告) |
+10分 |
9.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发现实用新型、新颖独特的设计,各种专利,整套教学教具、课件等) |
国家级: +40分 省市级: +30分 校院级: +20分 |
10.大型文体活动总体创编 单个节目创编 单个节目演出 |
国家级 省市级 校院级 +40分/场+30分/场+20分/场 +30分/个+20分/个+10分/个 +20分/个+10分/个+5分/个 |
11.按规定通过国家英语等级统考者 |
专业 非专业 四级:+10分 +5分 六级: +10分 八级:+20分 |
12.按规定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者 |
省级 国家级 一级:+2分 二级:+3分 +5分 三级:+5分 +10分 |
13.师范生普通话测试成绩 |
一级甲等:+5分 一级乙等:+2分 二级甲等:+1分 不合格:-5分 |
社 会 工 作 |
1、学生干部获得荣誉表彰者 |
国家级:+20分 省市级:+15分 校院级:+10分 |
2、参加校院班组织实践活动者 获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获市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获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
+2分 +5分 +15分 +20分 |
3.见习、实习成绩 |
优秀+5分 良好+3分 |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奖励办法: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的学生,视其履行职责情况,按照《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给予综合测评总成绩上加0-3分奖励。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测评一次,统一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三周之内完成。测评对象除当年入校新生外的所有的教育科学学院在册学生。
2.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持下,由政治辅导员具体实施,成立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指导各班做好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各班成立相应的测评小组(由学生辅导员、班级干部与民主推选的普通学生组成),在有关领导小组和教师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测评工作。
3.每位学生必须认真地按测评四个方面进行自我总结,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测评,并将自评结果提交班级测评小组进行审议。班级测评小组对每一位学生进行集体评议,评议结果向全班同学公示,允许学生在二天内提出质疑,如有错漏,由测评小组予以更正。
4.对有特殊表现的学生,校、院有权对其综合素质测评分修正0.1-1分,注明修正原因,并向学生公开。
5.对未列入评定参考指标,但影响颇大并涉及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的,由班级测评小组申报,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其测评指标及分值。
6.同一项目内容发生加分和扣分重复的,加分和扣分均以最高分计。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要求
1.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测评,既是一项十分细致复杂的行政管理工作,又贯穿了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各班一定要加强领导,应有辅导员老师亲自抓。各班要建立、健全各项考核管理制度,使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各班要加强宣传和动员工作,经常向学生宣讲综合测评的意义和作用,使测评的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人人皆知,从而起到规范学生言行的作用。
2.各班要建立考勤簿(包括上课、政治学习、组织活动、公益劳动等的考勤)、思想品德及课外锻炼等活动登记册,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考勤、登记制度,使学生日常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组织纪律、集体活动及文体竞赛等情况都有原始的、定量的和定性的记载,为综合素质测评奠定可靠的基础。负责测评记载的同学,每月要向辅导员做一次汇报,学期结束,将原始记载材料交辅导员保管,将复印件报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备案。
3.测评小组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做好测评工作,对加减分项目的依据、学生测评结果各项目的依据,要仔细核实。学生测评结果,向学生张榜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4.在奖学金评比期间,欢迎同学向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及时反映问题。
第十四条 毕业总评
学生毕业前夕进行毕业总评。总评分数与就业推荐和评选优秀毕业生挂钩,毕业总评名次列入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总评按下列公式计算:
毕 业 总 评 分 数 |
学 期 |
第一学期 |
第二学期 |
第三学期 |
第四学期 |
第五学期 |
第六学期 |
第七学期 |
权重(本科) |
10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各班在不违背本办法精神的前提下,可结合本班实际制定有关细则,报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事项若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则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五年九月开始实施,由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