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长成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和《MK体育,MK(中国)学生手册》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同时对学生的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凡本院学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或在学习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四条 凡评奖评优中涉及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以《教育科学学院学生综合素质 测评办法》为依据。
第五条 凡属各级党、团组织的评奖评优按党、团组织的评选条件执行。
第二章 奖励的设置
第六条 教育科学学院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和集体奖:(见下表)
|
奖项名称 |
奖项级别 |
奖励办法 |
评选比例 |
评选方式 |
奖 学 金 |
一等奖学金 |
校 |
1050/学年 |
5% |
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校发文,院按要求评选 |
二等奖学金 |
校 |
930/学年 |
20% |
三等奖学金 |
校 |
830/学年 |
65% |
四等奖学金 |
校 |
700/学年 |
10% |
单 项 奖 |
思想品行奖 |
院 |
证 书 |
25% |
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校、院发文,表彰、颁奖 |
学习优秀奖 |
院 |
10% |
优秀干部奖 |
校、院 |
3% |
社会实践奖 |
院 |
不定 |
文艺优秀奖 |
院 |
不定 |
体育优秀奖 |
院 |
不定 |
先 进 集 体 |
先进班级体 |
院 |
另定 |
每学年的评选一次 |
第三章 评奖条件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要求进步,道德品质优良,行为习惯良好。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进校以来无任何行政、党、团组织的处分记录。(特殊情况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德育考评成绩为优良,即德育成绩总分达85分以上。
4.德智体全面发展。一等奖学金学生综合素质 测评名次列班级前5%;二等奖学金学生综合素质 测评名次列班级前20%;三等奖学金学生综合素质 测评名次列班级前65%。
5.实行学分制的年级,一等奖学金须达到学年平均成绩点≥3方可参评。
6.下列情况不得评一、二、等奖学金
(1)学习成绩(包括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2)师范生普通话水平考试成绩和使用考评成绩未达合格标准者以及书写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3)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晚上延迟返校或擅自留宿外客等被学校或学院通报两次者;事假累计超过一周,病假累计超过两周或有旷课记录者。
(4)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规定受学校或学院公开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5)已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因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规定受学校公开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扣除本学年违纪后几个月的奖学金。
第八条 “单项奖”评奖条件
1.思想品行奖评奖条件
(1)德育考评优良,即德育成绩总分达85分以上者。
(2)学期智育成绩班级前2/3位。
(3)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义工和无偿献血等公益事业并取得良好效果者。
2.学习优秀奖评奖条件
(1)在本学期内班级智育前十名或学习有明显进步者,学习进步者要求期末学习成绩有十名的跨越。
(2)在考证过级、学术研究、文学创新等方面有明显进步者(要求有相关的证书或文件证明)。
3.优秀干部奖评奖条件
(1)评奖对象为学生干部。
(2)在思想政治上表现突出,有扎实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威信。
(3)工作认真负责,恪尽职守,能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工作能力强,善于开拓创新,工作成效明显。
(4)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勤奋,善于合理支配时间,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习成绩优良或有明显进步,该学期学习成绩(包括考查课)无不及格(重修)者。
(5)无任何违纪记录。
(6)根据《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考核该学期干部必须为优秀者。
4.文艺优秀奖评奖条件
(1)在校内外各类文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即在校级以上文艺活动中获得一次奖励,或在校、院级文艺活动中获得两次以上奖励者。
(2)在有关文艺社团工作且为活跃气氛做出重大贡献者。
5.体育优秀奖评奖条件
(1)在校内外各类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即在校级以上体育活动、比赛中获得一次奖励,或在校、院级体育活动、比赛中获得两次以上奖励者。
(2)组织开展各类体育活动并做出重大贡献者。
(3)体育考评在班级前l/5位。
6.社会实践奖评奖条件
(1)受校、院有关社会实践方面表彰、表扬者(要求有相关证书或文件证明)。
(2)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者。
(3)能力素质考评在班级前2/5位。
(4)专业实习取得优秀成绩者。
第九条 院级“先进班集体”奖励条件详见《教育科学学院评选和表彰先进班集体办法》。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奖励办法
第十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分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为小组成员。各班相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由辅导员、班长、团支书为小组成员,根据学院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综合素质 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本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在各班公布的学生综合素质 测评基础上进行,根据评比条件,经班级民主评议推荐,辅导员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单项奖每学期评选一次。由学院根据比例,由各班推荐,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定审核。
第十四条 校级“先进班集体”的评审,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评比条件推荐,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校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对教育科学学院各班的学生干部的评选由各班提名推荐,经学生工作办公室、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六条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在全院予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学习优秀奖”、“文艺优秀奖”、“体育优秀奖”、“社会实践奖”获得者,颁发证书和纪念品,在全院予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单项奖可以兼获得奖金。
第十九条 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集体颁发证书,在全院予以表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的奖励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9—10月份进行。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一月发放十分之一。奖金主要用于购买书籍,学习用品,生活必须品,禁止用奖学金请客吃喝及其他非法用途,一经发现,追回奖金,并取消下一年评奖资格。情况严重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已享受或领取奖学金的学生,因违反大学生日常行为准则和学校学院管理规定受学校或学院公开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追回当年全部奖学金,并撤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有关规定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上级部门文件精神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开始试行。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