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请全体教职工于2021年12月31日前登陆个人所得税APP对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如有变动需逐条录入扣除项并确认;如无变动,可点击“一键带入”整体确认。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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