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始凭证(如发票)的填制要求。根据《会计法》规定:取得的原始凭证要真实、合法,内容准确完整,填写规范、符合要求,在办理签字审批手续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具体包括(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接受凭证的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4)经济业务内容 (5)经济业务内容的数量、单位、单价、金额(6)制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7)出具凭证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2. 原始凭证(如发票)填制错误的处理方法。《会计法》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发现错误的,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更正:(1)外来原始凭证存在非金额错误的由出具单位或个人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压盖出具单位或个人印章;存在金额错误的由出具单位或个人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2)自制原始凭证错误的,应当重开
3. 外来原始凭证遗失或破损严重无法辨认的处理方法。当外来原始凭证遗失或破损严重无法辨认时,应当取得出具单位或个人盖有公章或签名的证明(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船、飞机票),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