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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与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
2017-06-01 10:45  

 

1. 原始凭证(如发票)的填制要求。根据《会计法》规定:取得的原始凭证要真实、合法,内容准确完整,填写规范、符合要求,在办理签字审批手续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具体包括(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接受凭证的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4)经济业务内容 (5)经济业务内容的数量、单位、单价、金额(6)制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7)出具凭证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2. 原始凭证(如发票)填制错误的处理方法《会计法》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发现错误的,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更正:(1)外来原始凭证存在非金额错误的由出具单位或个人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压盖出具单位或个人印章;存在金额错误的由出具单位或个人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2)自制原始凭证错误的,应当重开

3. 外来原始凭证遗失或破损严重无法辨认的处理方法当外来原始凭证遗失或破损严重无法辨认时,应当取得出具单位或个人盖有公章或签名的证明(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船、飞机票),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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