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每次收入额 - 800)×20%
例1:教师丙参加科研项目鉴定,获评审费1000元,其应缴所得税为:
应缴税款为:(1000-800)× 20% = 40元
(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 20%)×20%
(三)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或=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税的速算扣除数表
级别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部分 |
40 |
7000 |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学校校内人员的讲课费、劳务酬金均并入工资中计算;计算方法同工资薪金部分,校外人员劳务酬金按上述方法计算。
例2:客座教授丁讲学一个月,劳酬为30000元,其月应缴税款为:
月应纳税所得额=30000 ×(1-20%)=24000元
月应缴税金=24000× 30% - 2000=5200元
个人所得税为按月计征,即每项收入以取得时为计税依据,如一个学期的讲课费,一次性发放,只能计入一个月计算所得,不能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