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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2017-05-31 14:04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教联〔2013〕54号 


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学生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决定,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范围,加大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资助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实施范围

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省内公办学校全部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覆盖范围,实现省内公办、民办学校学生都能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承办银行

2013年秋季学期至2015年春季学期,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三、贷款性质与申请条件

(一)黑龙江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哈尔滨银行向黑龙江籍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生入学前到家庭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受助主体为跨省就读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本省就读的部属高校、省内公办高校以及民办高校(民办二级学院和独立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合法居民身份证件。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其所属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学费及住宿费。

四、生源地贷款有关政策

(一)生源地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贷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元(2013年秋季学期之前办理的生源地贷款续贷额度仍按照原5000元标准执行),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当年已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贷款。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借款人如若专升本或考取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办理展期。

(三)生源地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不计复利。生源地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8月1日起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全额自付利息。

(四)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只付利息,不还本金”的宽限期,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利息。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直至贷款结清。

五、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其中:黑龙江籍在中央高校及外省高校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黑龙江籍在本省高校就读的,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立。黑龙江籍在中央高校及外省高校就读的学生,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黑龙江籍在本省公办或民办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承担50%,地方承担部分,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学校各承担50%。

(三)哈尔滨银行将风险补偿金用来向保险公司全额投保,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贷款损失。

(四)哈尔滨银行核算贴息和风险补偿金额度后,分别报送至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13个市(地)教育局(以下简称市级教育局)复核。复核后由省教育厅汇总全省生源地贷款发放情况和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额度,协商省财政厅同意后,联合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财政厅按分担比例足额落实省属公办、民办高校的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贴息中需由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申请并下拨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市属财政部门按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并会同教育部门开展生源地贷款业务。省教育厅负责将接收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资金划拨给哈尔滨银行,市教育局负责将接收的市财政承担的资金划拨给哈尔滨银行。

六、组织实施

(一)黑龙江省教育厅指派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作为具体业务管理单位,负责生源地贷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教育局指派地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简称地方资助中心)作为具体业务管理单位,接受省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生源地贷款申请的受理、审查、合同签订、贷后管理,协助哈尔滨银行进行本息催收等具体业务。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并完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经费、办公场所和必备设备,各地资助中心专职负责生源地贷款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人员编制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现有教育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

(二)各地资助中心按工作程序负责新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的审核工作。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是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的主要依据,各地要严格把关,确保资助对象符合规定条件。

(三)各地资助中心负责跟踪管理贷款,协助银行催收到期本息。资助中心要与借款人建立贷后联系制度,加强诚信教育宣传,督促学生按期还款;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在贷款学生毕业前夕组织集中签订还款确认书及毕业生信息表,对其就业去向做好登记,协助资助中心和银行催收到期本息。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并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途径,对完善我省助学资助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教育、财政、哈尔滨银行要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落实好这项惠及民生的助学资助政策。

(二)统筹协作。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和哈尔滨银行统筹组织开展。各地教育、财政、哈尔滨银行要共同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本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三)平稳衔接。为了保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调整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全面推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后,各地要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2013年秋季学期新申请办理的贷款,执行新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规定的每人每年6000元上限标准;对2013年秋季学期以前办理的学生贷款,继续执行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规定的每人每年5000元上限标准。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将执行生源地和校园地两种助学贷款并行模式,以保障考入我省和考出我省的公办、民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完成学业。

(四)加大宣传。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范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家庭生活的关怀与帮助。各地要加大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社会媒体,大力宣传、全面介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使广大学生及家长及时准确了解应享受的受助权利与应履行的还贷义务。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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